Page 24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243
235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 的,可以依
法 申 請 行政 復議 ;對行政 復議 決定 仍 不 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 行政 訴訟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 例 下列用 語 的 含 義 :
(一) 境內 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的國家機關、 企
業、事業 單 位、社會團體、部 隊 等 ,外國 駐 華外 交 領
事機構和國際組 織 駐 華代表機構 除 外。
(二) 境內 個人,是指中國 公 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連
續居住滿 1 年的外國人,外國 駐 華外 交 人員和國際組
織 駐 華代表 除 外。
(三)經常 專 案,是指國際 收 支中涉及貨 物 、 服 務、 收益 及
經常 轉移 的 交 易 專 案 等 。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 收 支中 引起 對外資 產 和負債 水 準
包
案,
括
資本
易
發 生 變 化的 衍生 交 產品 專 及 貸 款 等 。 轉移 、 直接投 資、證
券 投 資、
非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本條 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金融機構經營 例自公 布 之日起 結 匯、 施行。 售 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 另 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