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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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  的,可以依
                                        法 申 請  行政  復議   ;對行政     復議   決定  仍  不 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 行政  訴訟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        例 下列用    語 的 含 義 :

                                        (一)    境內  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的國家機關、        企
                                               業、事業     單 位、社會團體、部          隊  等  ,外國   駐 華外   交 領

                                               事機構和國際組        織 駐 華代表機構       除 外。
                                        (二)    境內  個人,是指中國         公 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連

                                               續居住滿      1  年的外國人,外國         駐 華外  交  人員和國際組
                                               織 駐 華代表    除 外。

                                        (三)經常      專  案,是指國際       收 支中涉及貨       物 、 服  務、  收益   及
                                               經常  轉移   的 交 易 專 案 等 。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               收 支中   引起   對外資   產  和負債    水 準
                                                                      包
                                                                 案,
                                                                        括
                                                                          資本
                                                            易
                                               發  生 變  化的 衍生  交 產品  專 及 貸 款 等 。    轉移  、 直接投  資、證
                                               券 投 資、
                                        非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本條    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金融機構經營 例自公  布 之日起  結  匯、 施行。  售  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  另 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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