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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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
(三)具有有 效 的反洗錢制度;
(四)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的 股東 、中外 合 資銀行的外方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行、代表 處 的外國銀行受 到 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金融
監管當 局 的有 效 監管,並 且 其 申 請 經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金
融監管當 局 同 意 ;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 審慎性 條 件 。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的 股東 、中外 合 資銀行的外方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
行、代表 處 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應當具有完善的金融監
督管理制度,並 且 其金融監管當 局已 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建立 良好 的監督管理 合 作機制。
第十條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的 股東 應當為金融機構, 除 應當具備本條 例 第
九條規定的條 件 外,其中 唯 一 或者 控 股股東 還 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為 商 業銀行; 境內 已 經設立代表 處 2 年以 上 ;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提出設立
符合
率
以及國務
所在國家
(四)資本
局
或者
地區金融監管當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充 足 申 請 前 1 年年 末 總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第十一條 擬 設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股東 除 應當具備本條 例 第九條規定的條 件
外,其中外方 股東 及中方 唯 一 或者 主要 股東 應當為金融機構,
且 外方 唯 一 或者 主要 股東 還 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為 商 業銀行;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已 經設立代表 處 ;
(三)提出設立 申 請 前 1 年年 末 總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