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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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 ;
                               (三)具有有       效 的反洗錢制度;

                               (四)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的      股東   、中外    合 資銀行的外方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行、代表       處 的外國銀行受        到 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金融

                                      監管當   局  的有  效  監管,並     且  其 申  請 經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金
                                      融監管當     局 同 意 ;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                        審慎性    條 件 。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的      股東   、中外    合 資銀行的外方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

                               行、代表     處 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應當具有完善的金融監
                               督管理制度,並         且 其金融監管當        局已  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建立     良好  的監督管理      合 作機制。
                      第十條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的     股東   應當為金融機構,          除 應當具備本條        例  第

                               九條規定的條        件  外,其中     唯  一 或者  控  股股東    還  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為     商 業銀行;         境內   已 經設立代表      處  2  年以  上 ;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提出設立
                                                 符合
                                               率
                                                                                      以及國務
                                                      所在國家
                               (四)資本
                                                                                   局
                                                               或者
                                                                   地區金融監管當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充  足 申 請 前  1  年年  末 總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第十一條       擬  設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股東  除  應當具備本條       例 第九條規定的條         件
                                 外,其中外方        股東  及中方    唯 一  或者  主要   股東  應當為金融機構,
                                 且 外方   唯 一 或者   主要  股東  還 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為     商 業銀行;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已 經設立代表      處 ;

                                 (三)提出設立        申 請 前   1  年年  末 總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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