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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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機構   )   負責對外資銀行及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法                     律 、行政法規
                                    規定其他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   機構對外資銀行及其活動實施監督管

                                    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區                         域 經濟發展     戰略   及  相 關政

                                    策制定有關      鼓勵  和 引 導的   措 施,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七條  設立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搆,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審  查批

                                    准。
                           第八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為  10  億元  人民

                                    幣 或者等   值的   自 由 兌換   貨幣。   註冊   資本應當是實       繳 資本。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分

                                    行,應當由其總行          無 償撥給   不  少  於  1  億元  人民幣  或者等    值的   自 由
                                    兌換  貨幣的營運資金。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    撥給  各分支

                                    機搆營運資金的總和,不             得超過    總行資本金總       額 的  60%  。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  自 由 兌換  貨幣的營運資金。  無 償撥給    不  少 於  2  億元  人民幣  或者等

                                    值的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
                                                                                 性
                                      審慎
                                    和
                                                                高註冊
                                    額 ,並規定其中的人民幣  監管的需要,可以提  份 額 。     資本   或者  營運資金的  機構的業務範  最低限  圍
                           第九條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行、代表        處
                                    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具有持        續 盈 利 能 力 , 信 譽良好     , 無 重大   違 法 違 規 記錄   ;
                                   (二)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的      股東  、中外    合 資銀行的外方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行、代表        處 的外國銀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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