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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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機構 ) 負責對外資銀行及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法 律 、行政法規
規定其他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 機構對外資銀行及其活動實施監督管
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區 域 經濟發展 戰略 及 相 關政
策制定有關 鼓勵 和 引 導的 措 施,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七條 設立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搆,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審 查批
准。
第八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為 10 億元 人民
幣 或者等 值的 自 由 兌換 貨幣。 註冊 資本應當是實 繳 資本。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分
行,應當由其總行 無 償撥給 不 少 於 1 億元 人民幣 或者等 值的 自 由
兌換 貨幣的營運資金。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 撥給 各分支
機搆營運資金的總和,不 得超過 總行資本金總 額 的 60% 。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 自 由 兌換 貨幣的營運資金。 無 償撥給 不 少 於 2 億元 人民幣 或者等
值的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
性
審慎
和
高註冊
額 ,並規定其中的人民幣 監管的需要,可以提 份 額 。 資本 或者 營運資金的 機構的業務範 最低限 圍
第九條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行、代表 處
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具有持 續 盈 利 能 力 , 信 譽良好 , 無 重大 違 法 違 規 記錄 ;
(二)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的 股東 、中外 合 資銀行的外方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行、代表 處 的外國銀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