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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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一定期 限直至 終身 從事銀行業工
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 檢 查、調查職務
的,由 公安 機關依法 給 予 治 安 管理 處罰 ;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政策 性 銀行、金融資 產 管理 公
司 的監督管理,法 律 、行政法規 另 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
合 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搆的監
督管理,法 律 、行政法規 另 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