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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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二十九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批准的業務範 圍 ,可以經營下列部分 或者 全部外匯業務和
人民幣業務:
(一) 吸收公眾存 款;
(二)發 放短 期、中期和長期 貸 款;
(三)辦理 票 據承 兌 與 貼現 ;
(四) 買賣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買賣 股 票 以外的其他外幣
有 價 證券;
(五)提供 信 用證 服 務及 擔 保;
(六)辦理國 內 外 結 算;
(七) 買賣 、代理 買賣 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 卡 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 信 調查和 務; 諮詢 服 務;
箱服
(十二)提供資
(十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
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
第三十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分支機搆在總行授權範 圍內 開
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 擔 。
第三十一條 外國銀行分行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範
圍 ,可以經營下列部分 或者 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 除 中國 境內
公 民以外 客戶 的人民幣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