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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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二十九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批准的業務範        圍  ,可以經營下列部分           或者   全部外匯業務和

                                    人民幣業務:

                                   (一)    吸收公眾存      款;
                                   (二)發     放短   期、中期和長期        貸 款;
                                   (三)辦理      票 據承   兌 與 貼現   ;

                                   (四)    買賣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買賣   股  票 以外的其他外幣

                                          有 價 證券;
                                   (五)提供      信 用證   服 務及   擔 保;
                                   (六)辦理國        內 外 結 算;

                                   (七)    買賣  、代理    買賣  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         卡 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        信 調查和  務;  諮詢     服 務;
                                                     箱服
                                   (十二)提供資
                                   (十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
                                   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

                      第三十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分支機搆在總行授權範                  圍內  開
                                 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                擔 。

                      第三十一條  外國銀行分行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範
                                   圍  ,可以經營下列部分           或者   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           除  中國  境內

                                   公 民以外    客戶   的人民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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