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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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弱  的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提     高 資本  充 足 率。
                           第四十一條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應當     按 照規定計提       呆賬  準 備金。

                           第四十二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應當      遵守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有關      公司   治 理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應當      遵守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有關關       聯 交 易 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                     30%  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指定的      生 息 資 產形   式 存 在。

                           第四十五條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                   加準  備金   等  項 之 和中的人民幣       份  額 與
                                        其人民幣風險資         產 的 比例  不 得低   於  8%  。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                   求 風險   較 高  、風險管理      能
                                        力較弱    的外國銀行分行提         高 前款規定的       比例  。

                           第四十六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確保其資                     產  的流動   性  。流動   性  資 產  餘 額 與
                                        流動  性 負債   餘 額 的 比例   不 得低   於  25%  。

                           第四十七條  外國銀行分行  餘 額 。       境內  本外幣資     產  餘 額  不 得低  於 境內   本外幣負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四十八條
                                        行,應當授權其中
                                                           1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家分行對其他分行實施統一管理。  設立  2  家及  2  家以  上  分行的外國銀     境
                                        內 設立的分行實行         合 併 監管。

                           第四十九條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應當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
                                        有關規定,向其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跨  境 大 額

                                        資金流動和資       產 轉移   情況。
                           第五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的風險      狀

                                      況,可以依法       採  取 責令   暫 停 部分業務、責令         撤 換高   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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