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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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弱 的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提 高 資本 充 足 率。
第四十一條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應當 按 照規定計提 呆賬 準 備金。
第四十二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應當 遵守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有關 公司 治 理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應當 遵守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有關關 聯 交 易 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 30% 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指定的 生 息 資 產形 式 存 在。
第四十五條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 加準 備金 等 項 之 和中的人民幣 份 額 與
其人民幣風險資 產 的 比例 不 得低 於 8% 。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 求 風險 較 高 、風險管理 能
力較弱 的外國銀行分行提 高 前款規定的 比例 。
第四十六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確保其資 產 的流動 性 。流動 性 資 產 餘 額 與
流動 性 負債 餘 額 的 比例 不 得低 於 25% 。
第四十七條 外國銀行分行 餘 額 。 境內 本外幣資 產 餘 額 不 得低 於 境內 本外幣負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四十八條
行,應當授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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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家分行對其他分行實施統一管理。 設立 2 家及 2 家以 上 分行的外國銀 境
內 設立的分行實行 合 併 監管。
第四十九條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應當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
有關規定,向其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跨 境 大 額
資金流動和資 產 轉移 情況。
第五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的風險 狀
況,可以依法 採 取 責令 暫 停 部分業務、責令 撤 換高 級管理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