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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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的,並 處違 法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下 罰 款; 沒 有 違 法所
得或者違 法所 得 不 足 50 萬元 的, 處 50 萬元 以 上 200 萬元 以
下 罰 款。
第六十四條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責令 改 正, 沒收違 法所 得 , 違 法所 得 50 萬元 以 上
的,並 處違 法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下 罰 款; 沒 有 違 法所 得或
者違 法所 得 不 足 50 萬元 的, 處 50 萬元 以 上 200 萬元 以下 罰
款;情 節 特別嚴 重 或者 逾 期不 改 正的,可以責令 停 業整 頓 或
者 吊 銷 其金融 許 可證;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一) 未 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搆的;
(二) 未 經批准 變 更 、 終 止 的;
(三) 違 反規定從事 未 經批准的業務活動的;
(四) 違 反規定提 高或者 降 低存 款利率、 貸 款利率的。
第六十五條 外資銀行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罰 款;情
節 特別嚴
責令 改 正, 處 20 萬元 以 上 50 萬元 業整 以下 頓 、 吊 銷 其金融 許 重
逾
停
正的,可以責令
或者
可
改
期不
犯罪
追究刑
證、
未按
(一)
或者
阻礙
拒
(二) 撤 銷 代表 照有關規定進行資 處 ;構成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 的,依法 訊 披 露 的; 事責任: 檢
絕
查的;
(三)提供 虛假 的 或者 隱瞞 重要事實的 財 務會計報告、報表
或者 有關資 料 的;
(四) 隱匿 、 損毀 監督 檢 查所需的 文 件 、證 件 、 賬簿 、 電子
資 料或者 其他資 料 的;
(五) 未 經任職資 格核 准任命 董 事、 高 級管理人員、 首 席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