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258

250





                                   以 上 的,並     處違  法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下  罰 款;  沒 有 違  法所
                                   得或者違     法所   得 不 足  50  萬元  的,  處  50  萬元  以 上  200  萬元  以

                                   下 罰 款。
                      第六十四條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責令         改 正,   沒收違   法所   得 , 違 法所   得  50  萬元  以 上
                                   的,並    處違   法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下  罰 款;  沒 有 違 法所   得或

                                   者違   法所  得 不 足   50  萬元  的,  處  50  萬元  以 上  200  萬元  以下  罰
                                   款;情    節  特別嚴   重  或者  逾  期不  改  正的,可以責令        停  業整  頓  或

                                   者 吊 銷 其金融     許 可證;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一)    未 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搆的;

                                   (二)    未 經批准    變 更 、 終 止 的;
                                   (三)    違 反規定從事      未 經批准的業務活動的;

                                   (四)    違 反規定提     高或者    降 低存  款利率、     貸 款利率的。
                      第六十五條  外資銀行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罰 款;情
                                                                                   節 特別嚴
                                   責令   改 正,   處  20  萬元  以 上  50  萬元  業整 以下  頓  、  吊  銷  其金融  許  重
                                        逾
                                                                  停
                                                  正的,可以責令
                                   或者
                                                                                            可
                                               改
                                           期不
                                                          犯罪
                                                                       追究刑
                                   證、
                                          未按
                                   (一)
                                               或者
                                                   阻礙
                                          拒
                                   (二)  撤 銷 代表 照有關規定進行資  處 ;構成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  的,依法 訊 披 露 的;     事責任:     檢
                                            絕
                                          查的;
                                   (三)提供       虛假  的  或者  隱瞞   重要事實的      財  務會計報告、報表
                                          或者   有關資   料 的;
                                   (四)    隱匿   、 損毀   監督  檢 查所需的      文 件 、證   件  、 賬簿  、 電子
                                          資 料或者    其他資    料 的;
                                   (五)    未 經任職資      格核  准任命    董 事、   高 級管理人員、        首 席代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