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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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 獲 得 的 客戶 身份 資 料 和 交 易 資 訊 , 只 能
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
司 法機關依照本法 獲 得 的 客戶 身份 資 料 和 交 易 資 訊 , 只 能 用於反
洗錢 刑 事 訴訟 。
第六條 履行反洗錢 義 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 交 大 額交 易 和可 疑 交
易 報告,受法 律 保護。
第七條 任 何單 位和個人發 現 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 或者
公安 機關 舉 報。 接 受 舉 報的機關應當對 舉 報人和 舉 報 內 容 保 密 。
第二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 、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
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 或者 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 檢 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 義 務
的情況,在職責範 圍內 調查可 疑 交 易 活動,履行法 律 和國務院規
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 圍內 ,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 義 務的情況進行監
部門的授權範
督、
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
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 檢 查。 參 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 按 照規定建立 健 全反洗
錢 內 部控制制度的要 求 ,履行法 律 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
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資 訊 中 心 ,負責大 額交 易
和可 疑 交 易 報告的 接收 、分析,並 按 照規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
主管部門報告分析 結 果 ,履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