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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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互 惠 原則 ,開展反洗錢國際 合 作。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
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 織 開展反洗錢 合 作,依法與 境 外反
洗錢機構 交換 與反洗錢有關的資 訊 和資 料 。
第二十九條 涉及 追究 洗錢 犯罪 的 司 法協助,由 司 法機關依照有關法 律 的
規定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
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 之 一的,依法 給 予
行政 處 分:
(一) 違 反規定進行 檢 查、調查 或者 採 取 臨 時 凍 結措 施的;
(二) 洩露 因 反洗錢 知悉 的國家 秘密 、 商 業 秘密或者 個人 隱 私
的;
(三) 違 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 處罰 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之 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
第三十一條
或者
重的,建
節
負責的
事、
直接 嚴 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 董 議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 上 派出機構責令 直接 責任人員 限 期 改 正;情 予 紀
給
高
律處 分:
(一) 未按 照規定建立反洗錢 內 部控制制度的;
(二) 未按 照規定設立反洗錢 專 門機構 或者 指定 內 設機構負
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 未按 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 培訓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