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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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年  5  月  19  日國務院令第   55  號公布)
                      ( 199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      改 革  城 鎮 國有  土 地  使 用制度,     合  理開發、利用、經營           土 地,

                               加強  土 地管理,促進        城 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                例 。
                      第二條   國家      按 照所有權與      使 用權分    離  的 原則  ,實行    城 鎮  國有  土  地 使 用權
                               出  讓 、 轉讓  制度,    但 地下資    源  、 埋藏  物  和市政   公  用設施    除 外。前

                               款所   稱城  鎮 國有   土 地是指市、       縣 城 、建制    鎮  、工  礦  區範  圍內  屬於

                               全民所有的      土 地 ( 以下  簡 稱 土 地 ) 。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外的   公司   、 企 業、其他組      織  和個人,     除 法  律
                               另  有規定   者 外,   均 可依照本條       例 的規定    取得  土 地  使  用權,進行     土

                               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        例 的規定    取得   土 地 使  用權的   土  地 使  用 者 ,其  使  用權在   使
                               用年   限內  可以   轉讓  、出   租 、 抵押   或者  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合 法權
                               益 受國家法  使  用  者 律 保護。         土  地的活動,應當        遵守  國家法    律  、

                               土
                                 地
                                          開發、利用、經營
                      第五條
                               法規的規定,並不
                                                 得損害
                      第六條
                               縣
                                      上
                                  級以
                                         人民政府
                                                  土
                                                    地管理部門依法對
                                                              檢 查。

                               讓 、出   租 、 抵押   、 終 止 進行監督  社會  公 共利  益 。   土  地  使  用權的出  讓  、  轉
                      第七條      土  地 使  用權出   讓  、  轉讓  、出   租 、  抵押  、  終  止  及有關的地     上  建  築
                               物  、其他   附 著  物  的 登記  ,由政府     土 地管理部門、        房  產 管理部門依
                               照法   律 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    件 可以  公 開查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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