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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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 稱 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 性
銀行、 商 業銀行、 信 用 合 作社、 郵 政儲匯機構、 信託投 資 公
司 、證券 公司 、期貨經 紀 公司 、保險 公司 以及國務院反洗錢
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 公 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五條 應當履行反洗錢 義 務的 特 定 非 金融機構的範 圍 、其履行反洗
錢 義 務和對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
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涉 嫌 恐怖 活動資金的監控 適 用本法;其他法 律 另 有規定
的, 適 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法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