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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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
(2006
過, 2006 年 10 月 31 日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 秩序 , 遏 制洗錢 犯罪 及 相 關 犯罪 ,
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 稱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 過 各 種 方式 掩飾 、 隱瞞 毒 品犯
罪 、 黑 社會 性質 的組 織犯罪 、 恐怖 活動 犯罪 、 走 私犯罪 、 貪污賄
賂 犯罪 、 破壞 金融管理 秩序犯罪 、金融 詐騙 犯罪等犯罪 所 得 及其
收益 的 來 源 和 性質 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 採 取相 關 措 施的行
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金融機構和 按 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
錢 義 務的 特 定 非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 採 取 預防、監控 措 施,建立
健 全 客戶 身份 識別 制度、 客戶 身份 資 料 和 交 易記錄 保 存 制度、大
額交 易 和可 疑 交 易 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 義 務。
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
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
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 自 的職責範 圍內 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 司 法機關
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 相互 配 合 。
第五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 或者義 務 獲 得 的 客戶 身份 資 料 和 交 易 資
訊 ,應當予以保 密 ; 非 依法 律 規定,不 得 向任 何單 位和個人提
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