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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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
                           (2006
                           過,  2006  年  10  月  31  日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                    秩序   , 遏  制洗錢   犯罪  及  相 關  犯罪  ,
                                    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       稱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              過 各  種 方式  掩飾  、  隱瞞  毒  品犯

                                    罪 、  黑 社會  性質  的組   織犯罪    、 恐怖   活動  犯罪   、  走 私犯罪   、  貪污賄

                                    賂 犯罪  、  破壞  金融管理     秩序犯罪     、金融    詐騙   犯罪等犯罪      所  得 及其
                                    收益  的 來  源  和 性質  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               採 取相   關 措  施的行
                                    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金融機構和          按  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

                                    錢 義  務的  特  定 非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           採  取 預防、監控      措 施,建立
                                    健 全  客戶  身份  識別   制度、    客戶  身份   資 料  和 交 易記錄   保  存 制度、大
                                    額交  易 和可   疑 交 易 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             義 務。

                           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
                                    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
                                    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     自  的職責範  圍內  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  司  法機關
                                    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           相互  配 合 。

                           第五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                或者義    務  獲 得  的  客戶  身份  資 料  和  交  易 資
                                    訊  ,應當予以保       密  ;  非  依法  律  規定,不    得  向任  何單  位和個人提

                                    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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