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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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劑 和官   方  匯率併軌    的工作,      統  一外  匯市場    ,並以    市場  供需為    基  礎  ,實施
                           「單  一而有管理      」 的 浮 動匯率制      度。

                               1994  年  4  月  4  日 , 「 中國外  匯 交 易 中 心 」 於上   海 成立,以     通 訊 網  路 和
                           電子  計  算 機 聯  網 ,為各金融機構提供外            匯  交 易 與  清算服   務,  形  成 全  國 統 一

                           的 「 銀行間外     匯市場」     。
                               經 濟活   絡與對外開放,造成銀行外              匯 業務的急速成        長 。大陸於      1997  年

                           9  月  8  日 由中國人  民 銀行   批准  ,同年     9  月  27  日 由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發   布  《銀
                           行外  匯 業務管理規定》,為銀行              處 理外  匯 業務   建 立監理    基 礎 。

                               同時在    1997  年 頒 布 了《境內機構對外          擔 保管理    辦 法》及其實施       細  則 ,
                           對銀行業以      客  戶 的境內資產作為        擔  保,進行對外的保證業務,實行                 嚴格   管

                           制 。
                               1998  年 頒 布 的《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及其實施       細 則  ,為大陸銀行

                           業設立    OBU  建 構了法    源 。



                           五、對銀行不良資產的監理  在大陸的金融改革過程中,     最 艱巨  的一   項 工程為    降低  不良  資產。




                                                         四家
                                                  統
                                                方
                                             官
                                                    計,
                                                             國有
                                                                                        佔
                                                                                          全部
                                                                             資產
                                                                                  率更
                           的
                                      25%
                                                                                       ,
                                                                                               高達
                                                                              資產
                                                                         不良
                               。而根據
                           30%  20% 1994  至  年,根據  非官 左右  方的 ,  若  加計其  ,國有金融機構的  他  金融機構,  獨  資銀行的  不良  不良  資產, 比率  高達  甚至  25%  貸款  至
                                                  估算
                           40%  至  70%  。
                               雖 然大陸    採 取 許多措施,然而成          效 不 彰 。從    1994  年 到  2001  年,  表 面
                           上的  不良   資產  數 量  與  比率下   降 , 但  是,其中有相當程度是            把 銀行的    呆  帳轉
                           移到   1999  年設立的    四家「   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帳下      。有關大陸      處 理 不良   金
                           融資產的監理法規與實            際做  法,   值得  深入  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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