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16

8






                            第三節  第一次宏觀調控與積極開放國際化  (1993  年至  2001  年 )










                          1988  年以  來  ,大陸因經      濟 發展過熱,導       至嚴重通貨       膨脹  ,因   此 ,大陸

                      中 央 當局開    始 對發展過熱以及         不 均 衡 的金融    活動   加以大規模      整 頓 。



                      一、第一次宏觀調控與確定金融分業監管


                          1993  至  1994  年,國務院展開一        連串  對 全 國資   源 進行   宏 觀 調控   的措施,
                      在金融機構方面,          把 過去   「 以行政    區域   為 基 礎  而設立   」 的金融機構分        支  單

                      位 ,改為    「  以 市場  需求而設立      」  的 原 則  ,大  量  裁撤  多餘的商業銀行分          支  據
                      點。

                          1990  年 代 以後,大陸對銀行業改革的               力 度逐步加大。為了          把  大陸的銀
                      行業   辦 成 真正   的商業銀行,保        障  銀行  乃  至 其 他  金融業的穩      健  運 行,在   整  頓

                      金融  秩序   的過程中, 和 《商業銀行法》這兩  最 關 鍵 的措施就是大陸人大  部 法 律 。    常 委會於  1995  年 通 過《人
                      民 銀行法》

                                          和 《商業銀行法》的施行,加上在
                                1998
                      險法》  《人 和  民 銀行法》  年 頒 布 的《證券法》,大陸政         府 為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  1995  年 頒  布 的《保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           原 則建   立了法   源 基 礎 。其後,中國人         民 銀行在     1998  年
                      把 對證券    和 保險機構的監管         權 ,  移交給   中國證券監       督 管理委員會       (  證監會  )

                      和 中國保險監       督 管理委員會       (  保監會  ) , 至此  ,大陸對金融的分業經營與監
                      管的  架 構大   致底   定。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