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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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一次宏觀調控與積極開放國際化 (1993 年至 2001 年 )
1988 年以 來 ,大陸因經 濟 發展過熱,導 至嚴重通貨 膨脹 ,因 此 ,大陸
中 央 當局開 始 對發展過熱以及 不 均 衡 的金融 活動 加以大規模 整 頓 。
一、第一次宏觀調控與確定金融分業監管
1993 至 1994 年,國務院展開一 連串 對 全 國資 源 進行 宏 觀 調控 的措施,
在金融機構方面, 把 過去 「 以行政 區域 為 基 礎 而設立 」 的金融機構分 支 單
位 ,改為 「 以 市場 需求而設立 」 的 原 則 ,大 量 裁撤 多餘的商業銀行分 支 據
點。
1990 年 代 以後,大陸對銀行業改革的 力 度逐步加大。為了 把 大陸的銀
行業 辦 成 真正 的商業銀行,保 障 銀行 乃 至 其 他 金融業的穩 健 運 行,在 整 頓
金融 秩序 的過程中, 和 《商業銀行法》這兩 最 關 鍵 的措施就是大陸人大 部 法 律 。 常 委會於 1995 年 通 過《人
民 銀行法》
和 《商業銀行法》的施行,加上在
1998
險法》 《人 和 民 銀行法》 年 頒 布 的《證券法》,大陸政 府 為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 1995 年 頒 布 的《保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 原 則建 立了法 源 基 礎 。其後,中國人 民 銀行在 1998 年
把 對證券 和 保險機構的監管 權 , 移交給 中國證券監 督 管理委員會 ( 證監會 )
和 中國保險監 督 管理委員會 ( 保監會 ) , 至此 ,大陸對金融的分業經營與監
管的 架 構大 致底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