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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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融機構本身的改革 延 滯 和 腐 敗 ,國營銀行 沿 襲 國 家 機構的管理 體
制 ,組織 重 疊 、 冗 員 充 斥 、 權力 分 散 、 弊端 叢 生。
7. 農 村 信用 合 作 社和 城 市信用 合 作 社 改 制 為商業銀行時,承 受 不良 資
產。
8. 1990 年 代 以 來 ,大陸 房 地產過熱, 閒 置 房 屋 與 滯 銷房 屋 引 發許多 房
地開發 案 失 敗 ,造成 不良 貸款 。
9. 信 託 公司 大 量貸款偏離 信 託 本 質 , 虛報 績效 ,造成 不良 資產。
(二)大陸對不良金融資產之界定
1998 年以前,大陸 將 銀行 貸款 分為 下 列 四個 等 級 :
1. 正常 : 如 期 償還 本 息 者 。
2. 逾 期 : 本金 超 過 償還 期 限 一天 至 一年 者 。
3. 呆 滯: 本金 超 過 償還 期 限 一年 至二 年 者 。
4. 呆 帳 : 本金 超 過 償還 期 限二 年以上 即 轉 為 呆 帳 。
年,中國人 民 銀行參考 美 國 聯 邦儲 備局的 五 級 分 類 法, 把 銀行 貸
1998
最 後兩
個 等 級 合 稱「不良
款 分為 1. 下 列 五 個 等 級 ,而 夠履 行 合 同, 沒 有 足夠 理由 債 權」 貸款 不 能 按 時 足 額
:
借款
:
正常
懷疑
人能
關
2. 償還 注: 。 儘 管 借款 人 目 前有能 力 償還貸款 本 息 , 但 存 在一些對 償還貸
款 之 不良 因 素 。
3. 次級 : 借款 人的 償還 能 力 出現明顯問 題 , 完全 依 靠 其 正常 營業 收 入
無 法 償還貸款 本 息 , 即 使 執 行 擔 保,也可能會造成一些 損失 。
4. 可 疑: 借款 人 無 法 足 額償還貸款 本 息 , 即 使 執 行 擔 保,也一定會造
成 較 大的 損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