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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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大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共    依 法 起 訴   3,000  多 起 , 勝訴  近  2,000  起 , 回 收 了資
                           產  377.7  億元  ,其中包括現金       232.8  億元  。

                               在這  段  期間內,有       580  餘  家 國有  重 點企業,與      四  大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
                           簽訂了   「 債 轉股」    協定,    轉股  金 額 約   4,050  億元  。

                               總 接 收額   中,   扣 除 「  已 處 置  」和「   債  轉股」   的 部 分,尚有      約  9,000  億
                           不良  資產有待     處 理。大陸     希望   能以   二 十年的時間      將 它  消  化完  ,也設定要      把

                           金融機構    不良   貸款  率 , 每 年 拉 下   3%  為 目標  。
                               透 過  剝 離 大  量 不良  資產,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               負  債表得到     明顯改    善 。

                           剝 離 後,  四 大國有    獨 資銀行的     不良   貸款  比例   , 下 降  10  個 百 分點。
                               同時,    「  債  轉股」   減  低  了國有企業的       財  務  負擔  。  接  受債  轉股  的國企

                           中,  約  80%  轉 虧 為 盈 ,實現了     股權結   構多   元 化 。
                               不 過,   處 理 不良  資產的過程中,也面           臨 了 下 列 困難:

                               1.   四  大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  對  接  受  「 債  轉股」  的 負  債  企業,   只  有  控股
                                  權 ,而   缺乏  接 管 權 與特別    調 查 權 。

                                                                          債 務之風
                               2.  3.  4.   地方保  市場接 護 主 義 、行政  干 預 ,以及企業  金融資產證券 動 態 監 控 系 統 。    甚 為 盛 行。
                                                                     逃避
                                             受 度 不 高 , 不良
                                                                                       。
                                                                          化 的 腳 步 遲緩
                                  由於
                                                        宏 觀的
                                             處 置 , 缺乏
                                      資產的
                                  不良
                                                                     處 理,大陸於
                                        濟
                           由對外貿  為 鼓勵  易 並 吸 引 外資參與  部 、 財 不良  部和 金融資產的  中國人  民 銀行  聯合  公  布 2001  年  10  月  ,
                                                                                   《金融資產管理
                                          合
                                                      政
                                      經
                                             作
                           公司  吸  收 外資參與資產       重 組與   處 置  的 暫 行規定》,對外資參與這              項  重 大的
                           金融工程,提供法         源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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