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24
16
第四節 入世與銀監會成立後 (2002 年至 2006 年 )
大陸為因應加入 WTO ,對開放金融業分別 做 出 「 入世 」 、 「二 年 」 與
「 五 年 」 的承諾 表 , 容 許外資銀行逐步進入大陸 市場 ( 包括各 類客 戶 別、各
類 幣 別,以及各 類 業務別 ) 。
但 從 2001 年 12 月 新頒 布 的《外資金融管理 條例 》以及 隨 後於 2002 年
2 月 實施的《施行 細 則 》內 容 審 視 之,外資銀行要進入大陸承作 「 各 類客
戶」 、 「 各 類 幣 別 」 以及 「全部 業務 」 的 全 方 位 經營,其 門 檻 反 而大 舉 提
高 ,而 增 設營業據點的 申 請與 審 批 時程,也 更 為 延 宕 。
除了入世承諾外,大陸也 釐 訂了加 強整 頓 金融、積極進軍國外,以及
強化 與 亞洲 各國的 「 區域 性 金融 合 作 」 等方向與措施。
一、入世與開放外資銀行
從 2001 年 到 2006 年,對大陸的銀行業監理 來 說 ,可 說 是加入世貿組
織的過 渡 階段 。這一 階段 的開放政策主要是 站 在 履 行世貿承諾的 基 礎 上,
根據大陸本身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積極穩當地實施開放措施。
中
西
北
部和
東
,
,
境外
金要求, 具體 的措施包括提前向外資銀行開放 辦 新 業務 ( 如 衍 生 性 金融商 地 區 品 ) 調整 合 營 運 資
格
允
許中外資銀行同步開
機構投資 者 承 辦 境內證券投資 託 管業務、 代客 境外理 財 及 託 管業務等。
在 此階段 ,外資銀行在大陸境內發展 較 快 。外資銀行的營業據點穩步
增 加,並開 始 向中 西 部 、 東 北 地 區 延伸 ,營業 項目 和 經營規模也 不 斷 擴
大。從 2001 年 到 2006 年,外資銀行在大陸境內的資產總 額 每 年平 均 成 長
率 達到 21.4% , 貸款 總 額 和 存款 總 額 的年 均 成 長率 分別為 27.3% 和 3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