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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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入世與銀監會成立後                            (2002   年至    2006   年 )






                          大陸為因應加入          WTO  ,對開放金融業分別           做 出 「 入世   」 、 「二   年  」 與
                      「 五 年 」 的承諾     表 , 容 許外資銀行逐步進入大陸              市場   (  包括各  類客  戶 別、各
                      類 幣 別,以及各       類 業務別   ) 。

                          但 從   2001  年  12  月 新頒  布 的《外資金融管理        條例  》以及    隨 後於   2002  年

                      2  月  實施的《施行      細 則  》內  容  審 視  之,外資銀行要進入大陸承作                「 各 類客
                      戶」   、 「 各  類 幣 別  」 以及  「全部    業務  」  的 全 方  位 經營,其     門  檻 反  而大  舉  提
                      高 ,而   增 設營業據點的       申 請與   審 批 時程,也     更 為 延 宕 。

                          除了入世承諾外,大陸也              釐  訂了加    強整  頓  金融、積極進軍國外,以及

                      強化  與 亞洲   各國的    「 區域  性 金融   合 作 」 等方向與措施。



                      一、入世與開放外資銀行

                          從   2001  年 到  2006  年,對大陸的銀行業監理            來 說 ,可   說 是加入世貿組

                      織的過    渡 階段   。這一   階段   的開放政策主要是          站  在 履 行世貿承諾的        基 礎 上,
                      根據大陸本身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積極穩當地實施開放措施。

                                                                        中
                                                                          西
                                                                 北
                                                                   部和
                                                               東
                                                                                 ,
                                                                                   ,
                                                                                          境外
                      金要求,  具體  的措施包括提前向外資銀行開放        辦  新 業務   (  如 衍  生 性 金融商  地  區 品  )  調整 合  營  運  資
                                                                                        格
                               允
                                 許中外資銀行同步開
                      機構投資     者 承 辦 境內證券投資        託 管業務、     代客  境外理    財 及 託 管業務等。
                          在  此階段    ,外資銀行在大陸境內發展               較 快  。外資銀行的營業據點穩步
                      增  加,並開     始 向中   西 部  、  東  北 地  區  延伸  ,營業  項目   和  經營規模也      不  斷  擴
                      大。從     2001  年 到  2006  年,外資銀行在大陸境內的資產總                 額 每 年平   均 成  長
                      率 達到   21.4%  , 貸款  總 額 和 存款   總 額 的年   均 成 長率   分別為    27.3%  和  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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