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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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損失  : 在 採 取  所有的可能措施       或 一  切必  要的法   律  程 序  之後,本    息  仍
                             然 無 法 收 回 , 或只    能 收 回 極 少 一 部 分。


                      (三)大陸對不良金融資產之處理


                          1998  年  起  ,大陸開    始  明確提出    處  理  不良  金融資產之      概念   ,並   隨  即  從
                      「 增  進 效 率」   與 「建  構  體制」   兩  項原  則著手    ,展開大規模的         處 置  動 作。大

                      陸面對    巨額  的 不良   金融資產,其       處 理的主要策      略 如下   :
                           1.   儘 速  處 理,以  免  因時間的    延 宕  ,造成    回 收  無  望 或擔  保  品  進一步  貶

                             值 。
                           2.   從金融改革   和 國企改革兩方面         下手  。

                           3.   遵循市場  經 濟 法 則 , 儘量   採 取 拍 賣 、 招標    等方式,     透 明 化處   理。
                           4.   制 定  優 惠  措施與法規,     鼓勵  並  吸 引  民  間 或  外資參與    不良  資產的    處

                             理。

                          根據上     述  原 則  與策  略  ,大陸於     1999  年成立    四  大  「  金融資產管理      公
                      司」  ,並積極     建 立 處 理 不良    金融資產的      「 一 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

                          所  謂  「 一  級市場」 不良  資產 是 指  透 過  「 債 轉股」和  價  證券、資產  訴訟  等方式  重  組、  處 理 ;  而 「二級 源  重

                               是
                                 透
                      市場」則
                                                                                      等資
                                                   、發行有
                                                                                 拍
                                               買賣
                                    過
                                                                                   賣
                      新配
                          金融資產管理
                                             從銀行
                      身的資本金  置 的方式,進行  ; 二 是中國人 公司 處 理。  民   銀行發放 收購  不良 給  資產的資金  獨  資商業銀行的  來  源  有三,一是  貸款  ,由商業 來  自本
                                                             國有
                      銀行   劃 轉 給  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  ,  固  定年  利率   2.25%  ; 三是  來 自發行金融      債
                      券。
                          自   1999  年 起 , 到  2001  年  9  月 止 , 四 大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基    本上已   完
                      成對   四  大國有   獨  資商業銀行      和 國  家  發展銀行,      接  收  其  不良  資產的   初  步工

                      作,總    共接  收  13,939  億元  ,並  處 置 了 不良   資產    930.8  億元  。 處 置 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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