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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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損失 : 在 採 取 所有的可能措施 或 一 切必 要的法 律 程 序 之後,本 息 仍
然 無 法 收 回 , 或只 能 收 回 極 少 一 部 分。
(三)大陸對不良金融資產之處理
1998 年 起 ,大陸開 始 明確提出 處 理 不良 金融資產之 概念 ,並 隨 即 從
「 增 進 效 率」 與 「建 構 體制」 兩 項原 則著手 ,展開大規模的 處 置 動 作。大
陸面對 巨額 的 不良 金融資產,其 處 理的主要策 略 如下 :
1. 儘 速 處 理,以 免 因時間的 延 宕 ,造成 回 收 無 望 或擔 保 品 進一步 貶
值 。
2. 從金融改革 和 國企改革兩方面 下手 。
3. 遵循市場 經 濟 法 則 , 儘量 採 取 拍 賣 、 招標 等方式, 透 明 化處 理。
4. 制 定 優 惠 措施與法規, 鼓勵 並 吸 引 民 間 或 外資參與 不良 資產的 處
理。
根據上 述 原 則 與策 略 ,大陸於 1999 年成立 四 大 「 金融資產管理 公
司」 ,並積極 建 立 處 理 不良 金融資產的 「 一 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
所 謂 「 一 級市場」 不良 資產 是 指 透 過 「 債 轉股」和 價 證券、資產 訴訟 等方式 重 組、 處 理 ; 而 「二級 源 重
是
透
市場」則
等資
、發行有
拍
買賣
過
賣
新配
金融資產管理
從銀行
身的資本金 置 的方式,進行 ; 二 是中國人 公司 處 理。 民 銀行發放 收購 不良 給 資產的資金 獨 資商業銀行的 來 源 有三,一是 貸款 ,由商業 來 自本
國有
銀行 劃 轉 給 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 , 固 定年 利率 2.25% ; 三是 來 自發行金融 債
券。
自 1999 年 起 , 到 2001 年 9 月 止 , 四 大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基 本上已 完
成對 四 大國有 獨 資商業銀行 和 國 家 發展銀行, 接 收 其 不良 資產的 初 步工
作,總 共接 收 13,939 億元 ,並 處 置 了 不良 資產 930.8 億元 。 處 置 過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