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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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大陸以《人 民 銀行法》 和 《商業銀行法》這兩 部 法 律 為 基 礎 ,
陸 續 制 定了許多 旨 在加 強 銀行監管的行政法規 和部門 規 章 。
這些行政法規 和部門 規 章 , 涉 及銀行監管的許多 重 要 領域 ,規 範 了 市
場 准 入、從業資 格 、業務經營、 公司治 理 和財 務會計等監管 事 項 。中國大
陸在這 段 期間所 制 定的法 律 、法規 和 規 章 , 初 步 形 成了現 代 銀行業監管法
規的 框 架 。 例如 中國人 民 銀行在 1996 年 制 定的《 貸款 通則 》,對銀行業融
資 貸款 做 了 詳盡 規 範 ,並一 直被沿用至 今 。
除了中國人 民 銀行所 制 定的法規之外,銀行業的經營也 受到 其 他 法 令
的 限制 與規 範 。 例如 銀行業在 接 受 擔 保 品 時, 必須 根據國務院在 1995 年 頒
布 的《 擔 保法》 辦 理、 處 理 土 地的 抵押 事 項 必須 符合 1995 年國務院 頒 布 的
《 城鎮 國有 土 地 使 用權 出 讓 和轉 讓暫 行 條例 》 和 《 城鎮土 地 使 用 稅 暫 行 條
例 》的規定。這些法規 都 在 1995 年 到 1996 年之間 頒 布 施行。
經過 幾個階段 的改革,大陸的金融 體 系逐步 建 構 完 成。 雖 然 仍 有金融
業應 朝 「 混 業經營 」或採「 分業經營 」 的 不 同 意 見 , 但 在 2002 年 3 月 ,中
國人 討 民 銀行行 演 講 長 在中國銀行 「 經 濟全 近 球 化 與銀行業的未 將仍 然 採「 來」 國 際 金融 的金融 高 層
幾
中,確定了大陸在
最
會的
研
分業經營
」
年內
體制
。
二、對外資銀行的開放與監理
中國大陸在 1994 年, 頒 布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 條例 》,為外資銀行進
入大陸的 渠 道 建 立了法 制基 礎 , 該 《 條例 》於 2001 年 底 為 配 合 加入 WTO
而大 幅修 訂。 直 到 2006 年 頒 布 新 的《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 才廢 除 沿用 12
年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 條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