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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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規與監理作業。
由於銀行對企業的融資, 幾乎 等同於政策 性 貸款 的機 制 ,因 此 ,銀行
業 累 積了相當 龐 大的 不良 資產。這種現 象 , 隨著 經 濟 發展的步程 不 斷 加
劇 , 直 到 二 十一世 紀初才獲得 改 善 。
1979 年 起 ,陸 續恢復 或建 立國 家 專業銀行, 建 立多 元 金融機構 體 系。
同年,並設立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 容 許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大陸設立 代表辦 事
處 。同一時期,大陸開 始 有了保險 市場 。
二、外匯管理
大陸的外 匯 管理局, 隸 屬 在國務院 底 下 ,與中國人 民 銀行 ( 中 央 銀行 )
的 位階幾 近 相等,外 匯 管理局的局 長 亦 身 兼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副 行 長 ,這與
我 國 央 行 轄 下 設外 匯 局的編 制不 同。
在這 段 期間內,大陸為 配 合引 進外資與 拓 展外貿 活動 , 制 定了相關的
外 匯 管理法規。
的外
匯 留 成 制 度,出
大陸於 後,國 1979 家 按 規定之 始 實行外 , 給予 企業 和 地方相當的外 口 企業 將 出 口 所 得 額 度。 匯 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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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12 外 匯 。 有進 口 用匯 需求,可在外 「 劑 」 的業務。 度 匯 留 成 額 度內,以人 ,中國銀行在 民幣 按 官 方 牌 價
個 城 市 開 辦 了 「 外 匯調
此 時期的 「 外 匯調 劑 」 , 只 允 許現 匯 交 易 , 賣 出 額 度 者必須 先 配 成現
匯 , 才 可進行 交 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