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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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對銀行業的監 督 管理機 制 , 隨著 大陸政 府 對金融的改革開放
歷程,在過去三十年間,顯現相當大的進展。
大陸自 1949 年 建 立政 權 以 來 , 至 1978 年為 止 的三十年間, 無論 在政
治或 經 濟 方面, 都處 於 統 一管理的 狀況 。這 段 時期內,大陸所有經 濟活
動 , 基 本上是 「 生產與分 配」 觀點 下 的計畫 性 管理,而 非「 生產與 銷售」
概念下 的 市場性 機 制 。
因為經 濟體制屬 於 絕 對 性 的計畫經 濟 ,所以在這 段 時期內,大陸對於
金融機構 或 銀行業的認知, 迥異 於資本主 義社 會 市場 經 濟制 度 下 對金融機
構 或 銀行的定 義 。金融 ( 尤其是銀行 ) 所 擔負 的任務, 幾乎只 是在國營 單位
或公共事 業之間的經 濟活動 當中,進行 帳戶 管理 或轉帳 作業而已。 如果把
整個 國 家看 成是一間 公司 的 話 , 那麼 ,銀行所 扮演 的 角色 ,相當於 「 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 股份 有 限公司」 的會計 部門兼 出 納課 。
這 段 時間,因為 採 行一 切 國有 化 之 「單 一 性」 的管理,所有外資金融
機構一 律裁撤 ,而大陸當地的金融機構 則全部歸併至 中國人 民 銀行 或財 政
部 系 統 內。 濟活動 方面,大陸 官 方 嚴格 列管商業 信用 。金融 市場全 面 禁止運
在經
作,金融工
具
定。
1949 年之前已在中國大陸境內設有營業據點的外資銀行,在中 與證券 全 面 禁止流通 , 物價 、 利率 與 匯率完全 由行政 手段決 立國
共
之後, 被迫 關 閉或撤 出,大陸的金融環境對國 際 金融 界 , 長 期 性 地 隔絕 與
封閉 。
實 際 上,在 1978 年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大陸一 直沒 有與資本主 義社 會
相同 或 類似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 沒 有現 代意 義 上的銀行監 督 管理, 更 遑
論 現 代意 義 上的銀行監理法 律體 系。
直 到 1978 年改革開放之後,大陸從 事 經 濟活動 的 個體 ,由 「單位」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