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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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金融機構法制化與外匯調劑時期  (1984  年至  1992  年 )










                          隨著   經 濟 逐  漸 發展,銀行業的         體制  也 跟  著 改革。   1980  年  代 中期以後,

                      大陸開    始建  構現   代 銀行業監管的法        令 規 章和   監管機    制 。



                      一、金融監理法制化


                          1986  年  1  月 ,大陸國務院      頒 布 《銀行管理       暫 行 條例   》,開   始  對銀行業
                      實行  依 法監管的措施。

                          同年,中國人        民  銀行  正  式專業   執 行中   央 銀行的    職  能,大陸    終  於 建 立了
                      以中  央 銀行    ( 中國人  民 銀行   )   為中  心 的金融  體制  。

                          這其中,以中國工商銀行成立                 (1984  年 )  ,承  接 原 來  由中國人   民 銀行  辦
                      理的工商     信  貸 業務為   始  ,發展出中國       建  設銀行、中國       農 業銀行與中國銀行

                      這 四  匯 等 領域  獨 的銀行業務。        掌 管工商  信  貸 、 城  市建  設融資、資      農  支 農 ,以
                           大國營
                                    資銀行,分別
                      及外
                                                                      「股份制
                                                                               金融機構
                                          資銀行外,大陸也開
                                        獨
                                 市場
                                                                                          1987
                      及 建  除了  四  大國營  的 試 點工作。同一時期,也開         始  實施 始 允  許同業  拆借  ,並於  」  ,以
                          立金融
                      年在深    圳 設立首    家 證券  公司   。
                          1991  年,中國人      民 銀行   公 布 《 利率   管理  暫  行規定》,確定中國人            民  銀
                      行為  利率   主管機關。      1992  年,中   共  十 四全  大會以及     鄧 小平   南巡  ,確定了     走
                      向 「社     會主  義市場  經 濟」  的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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