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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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金融機構法制化與外匯調劑時期 (1984 年至 1992 年 )
隨著 經 濟 逐 漸 發展,銀行業的 體制 也 跟 著 改革。 1980 年 代 中期以後,
大陸開 始建 構現 代 銀行業監管的法 令 規 章和 監管機 制 。
一、金融監理法制化
1986 年 1 月 ,大陸國務院 頒 布 《銀行管理 暫 行 條例 》,開 始 對銀行業
實行 依 法監管的措施。
同年,中國人 民 銀行 正 式專業 執 行中 央 銀行的 職 能,大陸 終 於 建 立了
以中 央 銀行 ( 中國人 民 銀行 ) 為中 心 的金融 體制 。
這其中,以中國工商銀行成立 (1984 年 ) ,承 接 原 來 由中國人 民 銀行 辦
理的工商 信 貸 業務為 始 ,發展出中國 建 設銀行、中國 農 業銀行與中國銀行
這 四 匯 等 領域 獨 的銀行業務。 掌 管工商 信 貸 、 城 市建 設融資、資 農 支 農 ,以
大國營
資銀行,分別
及外
「股份制
金融機構
資銀行外,大陸也開
獨
市場
1987
及 建 除了 四 大國營 的 試 點工作。同一時期,也開 始 實施 始 允 許同業 拆借 ,並於 」 ,以
立金融
年在深 圳 設立首 家 證券 公司 。
1991 年,中國人 民 銀行 公 布 《 利率 管理 暫 行規定》,確定中國人 民 銀
行為 利率 主管機關。 1992 年,中 共 十 四全 大會以及 鄧 小平 南巡 ,確定了 走
向 「社 會主 義市場 經 濟」 的發展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