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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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年 至  2001  年,  雖 然對外資銀行逐步開放可以承作人                 民幣   業務。   但
                      是 整體   而 言  ,在這   段 期間內,外資銀行在大陸所開                 辦  的業務主要      侷 限 在外

                      匯 業務   範疇  ,而設立營業據點集中在              沿海   地 區  ,外資銀行總       體 業務規模     不
                      大,  市場   占 有 率 低 ,而發展速度平穩。




                      三、銀行體系的深化改革

                          這一   段 期間,大陸對銀行業分別從                「建  立  新體  系  」 、  「 深 化  改革  」  以

                      及 「 招 商 引 資 」 三方面     齊頭   並進。
                          1993  年,中    共 十 四 屆  三中  全 會與國務院      決  定對金融進行深        化  改革,   建
                      立 新  的金融   體  系,並要求加       強 金融法    制建   設,  頒  布 《關於金融      體制   改革的

                      決 定》   將「  專業銀行     」轉軌至「      商業銀行     」 。

                          1994  年,成立國       家 政策銀行,      負責   政策   性 金融業務,       如 國  家 發展銀
                      行、中國     輸  出入銀行、中國         農 業發展銀行等。同年,成立了中國                     民  生銀
                      行,為大陸      第 一 家民   營銀行。

                                             民
                                                                               正
                          1995  年 制 定的《人  合 作 社 改 制 為 合 作銀行,並     容 許設立    財 務 公司 式 將農  村 信用
                                                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中,
                                                                                    。
                      合 作 社 與 城 市信用
                                    期間,大陸的金融除了銀行業之外,證券與保險積極發展,
                      外資金融機構也大
                      展出資本  在這一  市場  段 與 貨幣市場  量  登陸。而大陸的金融  。    市場  ,也從  單  純  的商業  存貸  ,發



                      四、外匯與離岸業務


                          在外   匯 方面,大陸於        1994  年 初 對外  匯體制做     了許多    重 大 變 革。當年      1
                      月  1  日 先 取消  各種外    匯 留  成、上   繳 和  額 度管理等     制 度,對境內機構         「  經 常

                      項目  」下   的外  匯 收支   ,實行    結匯和結售制       度。同年      4  月  1  日 ,實施外   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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