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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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海峽 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的簽訂,為台灣與中國大陸銀行業間的 互動
與進展, 奠 定了 新 的 里 程 碑 。台灣的銀行業積極研擬各種登陸的方 案 以及
前往對岸設立營業據點的管道,而中國大陸的銀行業 將 其營業 觸角延伸至
台灣,也成為 必 然之趨勢。
台灣與中國大陸 僅海峽 之 隔 , 且 同 文 同種, 但 是過去 數 十年間,由於
分 屬 資本主 義 的 市場 經 濟 與 社 會主 義 的計畫經 濟 ,造成政 府 的 體制結 構、
法規 精神 、政策發展,以及經 濟 金融的環境與規模等方面, 都 呈現相當的
差 距 。
雖 然兩岸 都 已加入世 界 貿 易 組織,並 遵循 國 際 間的 公約如巴塞爾 協定
以及有關 反洗錢 、 反恐 融資等規定,也各自成立了對銀行業進行監 督 管理
的專 責單位 與法 令 規 章 , 但 是 衡諸 法規內 容 、 執 行過程以及金融 市場 的發
之
展 情況 ,兩岸對銀行業的監理 字 之差, 簡 稱 為 「 監管 」 精神 與 做 法 濟體制 有相 與 市場 處 經 濟體制下 」 。兩岸的簡 的 公權 監
仍
異
。中國大陸
把「
稱
,有別於台灣方面
監理
督
為
管理
」四字
「
了計畫經
卻充
一
稱雖僅
示
分顯
力 , 介 入銀行業的
更 有 甚者 ,計畫經 強弱 之別。 的 「 銀行業監管 」雖 明 文 規定銀行業的 獨
濟體制下
立營 運 , 但 是對於包括銀行業在內的金融機構與金融 市場 , 都 認為 絕不 能
自外於國 家 發展總 體架 構 下 的一 個次級 環 節 ,因 此 ,政策面的 力 道對金融
監管的 影響比起市場 經 濟體制更強更 深。 例如 2009 年的 「 國 九條」 與 「 國
30 條」或 2010 年的 「打房」 ,就明 示宏 觀政策 凌駕 金融發展的 運 作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