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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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海峽   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的簽訂,為台灣與中國大陸銀行業間的                                 互動

                           與進展,     奠 定了  新  的  里 程 碑  。台灣的銀行業積極研擬各種登陸的方                    案  以及
                           前往對岸設立營業據點的管道,而中國大陸的銀行業                             將  其營業   觸角延伸至
                           台灣,也成為       必 然之趨勢。


                               台灣與中國大陸         僅海峽    之 隔 ,  且 同 文  同種,   但 是過去    數  十年間,由於

                           分 屬 資本主    義  的 市場  經 濟 與  社 會主   義 的計畫經     濟  ,造成政    府 的  體制結    構、
                           法規  精神   、政策發展,以及經           濟 金融的環境與規模等方面,               都  呈現相當的

                           差 距 。


                               雖 然兩岸    都  已加入世    界  貿 易 組織,並     遵循   國  際 間的  公約如巴塞爾        協定
                           以及有關     反洗錢   、  反恐  融資等規定,也各自成立了對銀行業進行監                        督  管理
                           的專  責單位    與法  令  規  章 , 但  是 衡諸  法規內   容  、 執  行過程以及金融        市場   的發

                                                                            之
                           展 情況  ,兩岸對銀行業的監理 字  之差, 簡  稱  為  「  監管  」 精神  與 做 法 濟體制  有相  與  市場  處 經  濟體制下  」  。兩岸的簡  的  公權 監
                                                                   仍
                                                                          異
                                                                                 。中國大陸
                                                                                            把「
                                                                          稱
                                                        ,有別於台灣方面
                                                                                 監理
                           督
                                                                            為
                             管理
                                 」四字
                                                                               「
                                                         了計畫經
                                             卻充
                                  一
                           稱雖僅
                                                       示
                                                  分顯
                           力 , 介 入銀行業的
                               更 有  甚者  ,計畫經  強弱  之別。     的  「 銀行業監管      」雖   明 文 規定銀行業的        獨
                                                 濟體制下
                           立營  運  , 但 是對於包括銀行業在內的金融機構與金融                       市場  , 都  認為  絕不   能
                           自外於國     家 發展總    體架  構 下  的一  個次級    環  節 ,因  此 ,政策面的       力 道對金融
                           監管的   影響比起市場       經 濟體制更強更        深。  例如    2009  年的  「 國 九條」   與  「 國
                           30  條」或  2010  年的  「打房」     ,就明   示宏   觀政策   凌駕   金融發展的      運 作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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