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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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責令  金融機構   停 業 整 頓 或 吊 銷 其經營許可證         ;
                               2.   取消  金融機構   直接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責   任人員

                                  的任  職 資 格 、 禁止    其從  事 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
                               3.   責令  金融機構對     直接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責   任人

                                  員 給予紀    律處  分。

                           (三)《金融機構         客 戶 身 分 識別    和 客 戶 身 分資   料 及 交易紀錄     保存管理辦

                                   法》


                               大陸的《金融機構          客 戶  身分識別     和 客  戶 身分資   料  及 交 易  紀 錄保  存  管理
                           辦 法》由中國人       民 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於                   2007  年  6  月  21  日 以

                           〔 2007  〕 第  2  號 令 發 布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全文共  34  條 ,分為
                           總 則 、  客 戶 身分識別     制 度、   客 戶 身分資    料  和 交 易  紀 錄保  存 、法   律責  任  和附

                           則 等 五 章 。
                               本  辦 法規定政策      性  銀行、商業銀行、           農  村合  作銀行、     城  市信用    合 作

                           社 、 農  村 信用  合 作  社  等金融機構     和  從 事匯  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              帳戶   等
                           方式與   客  戶建  立業務關係,為         不 在  該 機構開立     帳戶  的  客  戶 提供現金    匯  款 、

                           現 鈔 兌 換 、  票 據兌  付  等一  元 次性  金融  ,應當識別 服 務,  且  交  易 金  額  單  筆 人  民幣  際控制  1  萬  元 以
                                      值
                                    等
                                               美
                                                                      客
                                                        者
                                                    以上
                                                                          身分,
                                                                                 瞭解
                                                                        戶
                                         1,000
                             或
                               外
                                                                                                 戶
                                                                                               客
                                 幣
                           上
                                                                                      實
                           的自然人
                                                                 有
                                                                   效
                                                                                 其
                                                                                   他
                                                                                      身分證明
                                      客
                                        戶
                           文 件 ,登   和  交  易  的實  際  受  益人, 訊 ,並  核  對  客  戶  的有 身分證 效  身分證 件 或  件  或  其  他  身分證明  文 件
                                    記
                                                 本資
                                                             留存
                                          身分
                                               基
                           的 影 本 或影   印 文 件 。
                               如 客  戶 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                  帳戶  應當經    高 級  管理  階層   的 批
                           准 。
                               至 於商業銀行、        農  村合  作銀行、     城 市信用    合  作 社  、 農 村  信用  合  作 社 等
                           金融機構為自然人         客 戶 辦 理人   民幣單    筆  5   萬 元 以上  或 外 幣 等 值  1  萬美  元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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