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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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責令 金融機構 停 業 整 頓 或 吊 銷 其經營許可證 ;
2. 取消 金融機構 直接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責 任人員
的任 職 資 格 、 禁止 其從 事 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
3. 責令 金融機構對 直接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責 任人
員 給予紀 律處 分。
(三)《金融機構 客 戶 身 分 識別 和 客 戶 身 分資 料 及 交易紀錄 保存管理辦
法》
大陸的《金融機構 客 戶 身分識別 和 客 戶 身分資 料 及 交 易 紀 錄保 存 管理
辦 法》由中國人 民 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於 2007 年 6 月 21 日 以
〔 2007 〕 第 2 號 令 發 布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全文共 34 條 ,分為
總 則 、 客 戶 身分識別 制 度、 客 戶 身分資 料 和 交 易 紀 錄保 存 、法 律責 任 和附
則 等 五 章 。
本 辦 法規定政策 性 銀行、商業銀行、 農 村合 作銀行、 城 市信用 合 作
社 、 農 村 信用 合 作 社 等金融機構 和 從 事匯 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 帳戶 等
方式與 客 戶建 立業務關係,為 不 在 該 機構開立 帳戶 的 客 戶 提供現金 匯 款 、
現 鈔 兌 換 、 票 據兌 付 等一 元 次性 金融 ,應當識別 服 務, 且 交 易 金 額 單 筆 人 民幣 際控制 1 萬 元 以
值
等
美
客
者
以上
身分,
瞭解
戶
1,000
或
外
戶
客
幣
上
實
的自然人
有
效
其
他
身分證明
客
戶
文 件 ,登 和 交 易 的實 際 受 益人, 訊 ,並 核 對 客 戶 的有 身分證 效 身分證 件 或 件 或 其 他 身分證明 文 件
記
本資
留存
身分
基
的 影 本 或影 印 文 件 。
如 客 戶 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 帳戶 應當經 高 級 管理 階層 的 批
准 。
至 於商業銀行、 農 村合 作銀行、 城 市信用 合 作 社 、 農 村 信用 合 作 社 等
金融機構為自然人 客 戶 辦 理人 民幣單 筆 5 萬 元 以上 或 外 幣 等 值 1 萬美 元 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