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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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負責 人 民幣和 外 幣反洗錢 的資金監 測;
3. 監 督 、 檢 查 金融機構 履 行 反洗錢義 務的 情況 ;
4. 在 職 責 範圍 內 調 查 可 疑 交 易活動 ;
5. 向 偵 查 機關 報告 涉 嫌 洗錢 犯罪 的 交 易活動 ;
6. 按 照 有關法 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 反洗錢 機構 交 換 與 反洗錢
有關的資 訊 和 資 料;
7. 國務院規定的其 他 有關 職 責 。
中國人 民 銀行 底 下 設立 「反洗錢 監 測 分析中 心 」 履 行 下 列 職 責 :
1. 接 收 並分析人 民幣 、外 幣 大 額交 易和 可 疑 交 易 報告;
2. 建 立國 家反洗錢 資 料 庫 ,妥 善 保 存 金融機構提 交 的大 額交 易和 可 疑
交 易 報告 資 訊 ;
3. 按 照 規定向中國人 民 銀行 報告 分析 結果 ;
4. 要求金融機構及時 補正 人 民幣 、外 幣 大 額交 易和 可 疑 交 易 報告;
5.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准 ,與境外有關機構 交 換 資 訊 、資 料;
6. 中國人 民 銀行規定的其 他職 責 。
金融機構實施 客 戶 身分識別 和通 報 異 常交 易 的 具體做 法 如下 :
1. 對要求 建 立業務關係 或 辦 理規定金 額 以上的一 次性 金融業務的 客 戶
身分進行識別,要求 客 戶 出 示 真 實有 效 的身分證 件 或 其 他 身分證明
檔 ,進行 核 對並登 記 , 客 戶 身分資 訊 發生 變化 時,應當及時 予 以 更
新 ;
2. 按 照 規定 瞭解 客 戶 的 交 易 目 的 和性 質 ,有 效 識別 交 易 的 受 益人 ;
3. 在 辦 理業務中發現 異 常 跡 象 或 對先前 獲得 的 客 戶 身分資 料 的 真 實
性 、有 效 性 、 完整性 有 疑 問 者 ,應當 重新 識別 客 戶 身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