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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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負責  人 民幣和  外 幣反洗錢     的資金監     測;
                               3.   監 督 、 檢 查 金融機構    履 行 反洗錢義     務的   情況  ;

                               4.   在 職 責 範圍  內 調 查 可 疑 交 易活動    ;
                               5.   向 偵 查 機關  報告  涉 嫌 洗錢  犯罪   的 交 易活動    ;

                               6.   按 照 有關法  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               反洗錢    機構   交  換  與 反洗錢
                                  有關的資     訊 和 資 料;

                               7.   國務院規定的其       他 有關  職 責 。


                               中國人    民 銀行  底 下 設立   「反洗錢     監 測 分析中    心 」 履 行 下 列 職 責 :
                               1.   接 收 並分析人   民幣   、外  幣 大 額交   易和   可 疑 交 易 報告;

                               2.   建 立國  家反洗錢    資  料 庫 ,妥  善 保 存  金融機構提      交 的大   額交  易和   可 疑
                                  交 易 報告   資 訊 ;

                               3.   按 照 規定向中國人      民 銀行  報告   分析  結果   ;
                               4.   要求金融機構及時        補正  人 民幣   、外  幣 大 額交   易和   可 疑 交 易 報告;

                               5.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准  ,與境外有關機構          交 換 資 訊 、資   料;
                               6.   中國人  民 銀行規定的其       他職   責 。

                                 金融機構實施     客 戶 身分識別      和通  報 異 常交   易 的 具體做    法 如下   :



                               1.   對要求  建 立業務關係      或 辦  理規定金     額  以上的一    次性  金融業務的       客 戶
                                  身分進行識別,要求           客 戶  出 示 真 實有   效 的身分證     件 或  其 他  身分證明

                                  檔 ,進行    核 對並登    記 , 客  戶 身分資    訊  發生  變化  時,應當及時       予  以 更
                                  新 ;

                               2.   按 照 規定  瞭解  客 戶 的 交 易 目 的 和性   質 ,有   效 識別   交 易 的 受 益人   ;
                               3.   在  辦  理業務中發現     異  常  跡 象  或  對先前  獲得  的 客  戶  身分資   料  的  真 實

                                  性 、有   效 性 、 完整性    有 疑 問 者 ,應當     重新  識別  客 戶 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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