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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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證與其有 代 理關係 或 類似 業務關係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 效 的 客
戶 身分識別,並可從 該 境外金融機構 獲得 所需的 客 戶 身分資 訊 :
5. 必須 在規定的期 限 內,妥 善 保 存客 戶 身分資 料 和 能 夠 反 映 每筆 交 易
的資 料 資 訊 、業務 憑 證、 帳 簿 等相關資 料;
6. 向中國 反洗錢 監 測 分析中 心 報告 人 民幣 、外 幣 大 額交 易和 可 疑 交
易 ;
7.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的規定, 報送 反洗錢統 計 報 表 、資 訊 資 料 以及 稽
核 審 計 報告 中與 反洗錢 工作有關的內 容 。
中國人 民 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根據 履 行 反洗錢 職 責 的需要,可以 採 取
下 列措施進行 反洗錢 現 場 檢 查 :
1. 進入金融機構進行 檢 查 ;
2. 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 檢 查 事 項 作出 說 明 ;
3. 查 閱 、 複 製 金融機構與 檢 查 事 項 有關的 檔 、資 料 ,並對可能 被轉
移 、 銷 毀 、 隱匿 或 篡 改的 檔 資 料 予 以 封 存 ;
4. 檢 查 金融機構 運用 董 電子電 、 高 腦 管理業務資 談 料 的系 統 ; 履 行
級
事
可以與金融機構
管理人員
5.
,要求其就金融機構
話
件
對可
6. 反洗錢義 疑 案 務的 ,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 重 大 事 項 作出 說 明 ; 說 明 情況 ; 查
閱 、 複 製 被調 查 的金融機構 客 戶 的 帳戶 資 訊 、 交 易 紀 錄 和 其 他 有關
資 料; 對可能 被轉 移 、 隱 藏 、 篡 改 或 毀 損 的 檔 、資 料 ,可以 封 存 。
金融機構 違 反 本規定 者 ,由中國人 民 銀行 或 其地 市 中 心支 行以上分 支
機 搆 按 照 《 反洗錢 法》規定進行 處 罰; 並 視個 別 情 形 , 建議 銀監會、證監
會 或 保監會 採 取 下 列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