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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
                       十八
                             行 局網際網路      申報  系統  及本會指定之機關申報。  將  其商品項  目  及其     重  要內  容  ,於本會銀

                       十九  、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                                 終
                             止 時,結    算  應 付  款數額之   方  式,且應反應並計        算  交易之   當  時  市場  價

                             值,
                             前項交易提前  包括被終止  終止 交易  之條件、結 原  本  在  提前  算 終止  付 日  後到  期之  方 給付  之價值。  容  應於相關契
                                                                         式等內
                                                               款數額之
                                                          應
                             約 文 件內   載 明或以其他     方 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         揭露  。
                       二 十 、銀行向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以                        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       義

                             務及

                       二 十 一、銀行向專業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  忠實義  務,本  誠實  信用  原  則為之。
                               訂  ISDA  主 契約   (ISDA Master Agreement)  ,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        市
                               場慣例   辦理。

                               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銀行應

                                                                                        宜建
                                                                                   障
                               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           揭露  、交易   紛爭處    理等客戶權益保     就  商品 事  適  合
                               立 內 部 作業  程序  ,並依相關作業        程序  辦理。
                       二 十 二、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                          建立  商品  適  合度
                                制

                                                                               狀況
                                及客戶屬性評 度,其內  容至少 估  ,以  應  包括  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評 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  估  、  瞭  解客戶 、交易  程序 目
                                                  確實瞭
                                的 、商品理解等      特 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               適當  性。
                       二 十 三、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                         推廣文宣    資 料  ,應
                                清楚

                                衡平  、公 顯著方 正  及不 式表達,且不得 誤導  客戶,對商品之可  藉主  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  能  報  酬  與風險之  揭露  ,應以
                                    且
                                核准、核備或備查,而          使 客戶   認 為政府   已  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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