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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
十八
行 局網際網路 申報 系統 及本會指定之機關申報。 將 其商品項 目 及其 重 要內 容 ,於本會銀
十九 、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 終
止 時,結 算 應 付 款數額之 方 式,且應反應並計 算 交易之 當 時 市場 價
值,
前項交易提前 包括被終止 終止 交易 之條件、結 原 本 在 提前 算 終止 付 日 後到 期之 方 給付 之價值。 容 應於相關契
式等內
款數額之
應
約 文 件內 載 明或以其他 方 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 揭露 。
二 十 、銀行向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以 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 義
務及
二 十 一、銀行向專業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 忠實義 務,本 誠實 信用 原 則為之。
訂 ISDA 主 契約 (ISDA Master Agreement) ,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 市
場慣例 辦理。
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銀行應
宜建
障
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 揭露 、交易 紛爭處 理等客戶權益保 就 商品 事 適 合
立 內 部 作業 程序 ,並依相關作業 程序 辦理。
二 十 二、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 建立 商品 適 合度
制
狀況
及客戶屬性評 度,其內 容至少 估 ,以 應 包括 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評 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 估 、 瞭 解客戶 、交易 程序 目
確實瞭
的 、商品理解等 特 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 適當 性。
二 十 三、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 推廣文宣 資 料 ,應
清楚
衡平 、公 顯著方 正 及不 式表達,且不得 誤導 客戶,對商品之可 藉主 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 能 報 酬 與風險之 揭露 ,應以
且
核准、核備或備查,而 使 客戶 認 為政府 已 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