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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
六
(理)事會核准, 修改 時 亦 同,其內 容如 下: 營策略 及作業準則,報經 董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 營策略 。
(二)作業準則內 容 ,應 包括 下列事項:
2. 1. 業務 原 則與 。 方針 。
流程
業務
3. 內 部控制制 度。
4. 定期評 估方 式。
度。
6. 5. 會計 部稽 處 理 方 式。
制
內
核
7. 風險管理 措施 。
8. 客戶權益保 障措施 。
董
,所承
營策略
估績效是否
作業準則,並應評 (理)事會應 視 商品及 市場改 符合 變等情 既 定之經 況 , 適 時檢 討 前項之經 擔 之風險 營策略 是否 及
在 銀行 容許 承 受 之 範圍 , 每 年 至少 檢 討 一 次 。 但 外國銀行 在 臺分行依總
行規定定期辦理檢 討 者,不 在此限 。
七
、銀行
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 已 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務 許 可),除下列應經核准 後始 得辦理
之商品者外,得 開 辦各 種 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 開 辦 後
十 五日內檢附商品 特 性 說 明書、法規 遵循 聲明書及風險 預 告書報本會:
(一)
涉
相關法令有關之商品。 及與 適 用臺 灣地區 與 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 例 及依該條 例 所定之
(二) 涉 及 從 事衍生自國內股價 暨 期貨交易所有關之 現 貨商品及指數等
契約。 及 須 經中 央 銀行 許 可之外匯商品。
(三)
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