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8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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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衍生性金融商品參考法規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2.31  金管銀外字第  09850008780  號令修正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

                           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
                           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     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本點第            (  交 )

                           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                  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境外結構型
                           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
                           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
                           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
                                 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

                                 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

                                 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  (  以下簡稱本會  )   核准之機構。
                                 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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