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8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P. 458
448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衍生性金融商品參考法規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2.31 金管銀外字第 09850008780 號令修正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
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
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 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本點第 ( 交 )
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 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境外結構型
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
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
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
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
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
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 ( 以下簡稱本會 ) 核准之機構。
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