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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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規定 449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
1.
幣三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
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
明書。
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
3. 2. 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
任,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一般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且非屬
專業客戶者。
中華民國境內之專業客戶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得以書面向銀行要求變
更為一般客戶。
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
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之長期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
以上。
(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
(三)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
(四)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
(五)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 處 分情事,或其違法
情事 已 具 體改善 ,經本會 認 可。
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於本會銀行 業項 目 中 登錄後 , 始 得 開 辦。 局網際網路 申
系統營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