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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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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及交  業務承作  限  額,應定期檢  討  提報  董   (  理 割 事會  審  定。  互    相  兼 任,銀行
                                                                     人員不得
                                 應 設立獨立    於交易    部門  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           執 行風險   辨 識、   衡
                                 量 及監  控  等作業,並定期向        高階  管理   階層  報告  部 位風險及評價       損



                           (三)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  益。         部 位之評價    頻  率,銀行應依      照部  位性質分     別

                                 訂定;其為交易        部  位者,應以    即  時或  每 日  市 價評  估  為 原  則;其為
                                 銀行本身業務      需  要辦理之    避 險性交易者,      至少每月    評  估 一 次 。

                           (四)銀行

                                 融商品前,應依上  須  訂定新  種  商品之內 開 規  範審  部審 查之。銀行內 查作業規  範  ,於辦理新 商品  審  查規  種  衍生性金 之內  容
                                                                                   範
                                                                       部
                                 至少  應  包 含以下各項:
                                 1.   商品性質之  審 查。




                                   風險管理之
                                 3.  2.   經  營策略  與業務 審 查。  方針    之  審  查。
                                 4.   內  部控制  之  審 查。

                                 5.   會計  方 法之  審 查。
                                                            件之

                                                        執
                                   在
                           外國銀行  6.   相關法規 臺分行得依總行規定  遵循  及所  須  法  律文  行風險管理  審  查。  制    度,  惟仍  應  遵循  前項第
                           一款  至  第四款規定辦理。
                       十 一、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    避  險為  限  :    高  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低 於銀行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未  達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標準。

                              (四)長期信用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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