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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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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及交 業務承作 限 額,應定期檢 討 提報 董 ( 理 割 事會 審 定。 互 相 兼 任,銀行
人員不得
應 設立獨立 於交易 部門 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 執 行風險 辨 識、 衡
量 及監 控 等作業,並定期向 高階 管理 階層 報告 部 位風險及評價 損
(三)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 益。 部 位之評價 頻 率,銀行應依 照部 位性質分 別
訂定;其為交易 部 位者,應以 即 時或 每 日 市 價評 估 為 原 則;其為
銀行本身業務 需 要辦理之 避 險性交易者, 至少每月 評 估 一 次 。
(四)銀行
融商品前,應依上 須 訂定新 種 商品之內 開 規 範審 部審 查之。銀行內 查作業規 範 ,於辦理新 商品 審 查規 種 衍生性金 之內 容
範
部
至少 應 包 含以下各項:
1. 商品性質之 審 查。
風險管理之
3. 2. 經 營策略 與業務 審 查。 方針 之 審 查。
4. 內 部控制 之 審 查。
5. 會計 方 法之 審 查。
件之
執
在
外國銀行 6. 相關法規 臺分行得依總行規定 遵循 及所 須 法 律文 行風險管理 審 查。 制 度, 惟仍 應 遵循 前項第
一款 至 第四款規定辦理。
十 一、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 避 險為 限 : 高 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低 於銀行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未 達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標準。
(四)長期信用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