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1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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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規定 451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
申請書件、商品 特 性 說 明書、法規 遵循 聲明書及風險 家 銀行辦理 預 後 ,其他銀行於 送 達本會之
告書
次 日 起十 五日內,本會 未 表 示 反對意 見 者, 即 可 逕 行辦理。 但 銀行不得
於該 十 五日期 間 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第一項第三款商品之
八 、銀行申請辦理前點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 許 可 逕 向中 央 銀行申請。 送 申請書 連 同下列 文 件,
向本會申請核准 後 辦理:
(一)法規 遵循 聲明書。
(二)總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
文
(三) 董 (理)事會或 適當 人員 授 權之證明 低 於銀行法規定標準之證明 件。 文 件。
(四) 負 責本業務人員相關 從 業經驗或專業 訓練 之證明 文 件。
(五) 營 業計 畫 書:
辦理
2. 1. 產品 介紹 。 部 組 織 分 工 。
部門
及內
3. 風險管理 措施 。
4. 會計 處 理及報表 揭露方 式。
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申報本會時, 5. 內 部稽 核。 如 書件不 完 備或 未 依 限補正 者,
本會得令於 補正 前 暫停 辦理。
十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 參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 國
)
聯
合會
建立
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規 (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 範 , 擬 訂,並報經本會備查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 風險管理 制 度,對於風險之 辨 識、 衡
量 、監 控 及報告等 程序落實 管理,並應 遵循 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 層 及相關業務 主 管共同 參考 訂定風險管理 適當程序 檢核,並由 度。對風險 高階 容忍 管理 度及 階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