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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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心  ,每年度都     偏列   獲 利 預 算,使得     財務   人員  面對   獲 利 壓 力 ,而不得不       採
                       取較   不  妥  當,但  卻  隱  含  高  利潤  的  操作策略  。  例  如,美商  寶鹼  公司    (P&G)

                       為了   降  低  資金  成  本,  希 望 能 取  得  比  市場  水  準  還  低 的 利率  ,於是與  信  孚  銀
                       行 承 作  所 謂 「 利差   交  換  」  (Diff  Swap)  , 以及  出  售  長天期  債 券的「  賣  權  」

                       (Put Options)  ,最後,  寶鹼   公司  賠  了  1.57  億美元,   折  合台幣超    過  50  億
                       元,這就是最       典  型的  案例  。而   臺  灣  部  分企  業  似乎也  深 諳箇  中 奧妙  ,當本

                       業  經  營  狀況  不理  想 時,就由    財務部   門  負  起創造  「  業 外 收 入」的    責  任  ,最
                       常  見的  方  式就是出    售 選擇  權  ,而  選擇   權  的本  質  與 保 險 相 近,  甚至  如  我們

                       在第一    章  所分  析  的,  它 是一  種比  保  險  還保  險的金融商     品 ,出   售  選擇  權  就

                       像  保  險公司開   保  單 一 樣 。所   以 ,  奉  勸  喜歡  賣  「金融  保 單 」的企   業  ,除  非
                       你  們  認  為自  己  的  財力  雄厚  有如  財團支  持的  保  險公司,否     則 切  忌  採  用  這  種
                       「 飲鴆   止  渴 」的  操作  。



                       五、與法律風險與會計處理有關的問題

                          交易本身不合法以致求償無門

                           當  交易  的一   方   (  尤  其是  弱  勢  的一  方  )   在  衍  生 性金融  交易  過程  中  出現

                       「  超乎  預  期」的   損失   時,必然是      心  有未  甘  ,所  以  通  常  會  想  辦  法  把  帳  賴
                       掉  ,  或  者  至  少  賠  一 些 ,最  常 見的  手法  是  把整  筆  交易  弄 成 「不  合法  」,再
                       訴  諸法  庭  。所  謂  「不  合法  」 層面極   廣  ,可能是    交易標    的物不    合法、法     律

                       明  訂  交易  個體本身不得從事         該項交易     、  交易  人員未被    授 權 從事   該項交易

                       等  ,當  整  筆  交易  被 法 院 認 定成  「不  合法   」時,將     對 金融機   構  將  造成極   大
                       傷 害 。  1992  年  英  國的地  方政府  漢莫   史 密斯  福  漢  基  金  組  織 ,因  涉 入 利率  交

                       換 的 衍  生 性金融   交易   而產  生  1.78  億美元的    損失  ,就被   法  院  裁 定 該 政府  單
                       位  無  權  從事  衍  生  性金融  交易  , 此  一  判  決  使  該單位  可 以 「 依法  毀  約」,結

                       果 該 筆  損失  由「  交易  員  協 會」自行    吸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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