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P. 454
444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心 ,每年度都 偏列 獲 利 預 算,使得 財務 人員 面對 獲 利 壓 力 ,而不得不 採
取較 不 妥 當,但 卻 隱 含 高 利潤 的 操作策略 。 例 如,美商 寶鹼 公司 (P&G)
為了 降 低 資金 成 本, 希 望 能 取 得 比 市場 水 準 還 低 的 利率 ,於是與 信 孚 銀
行 承 作 所 謂 「 利差 交 換 」 (Diff Swap) , 以及 出 售 長天期 債 券的「 賣 權 」
(Put Options) ,最後, 寶鹼 公司 賠 了 1.57 億美元, 折 合台幣超 過 50 億
元,這就是最 典 型的 案例 。而 臺 灣 部 分企 業 似乎也 深 諳箇 中 奧妙 ,當本
業 經 營 狀況 不理 想 時,就由 財務部 門 負 起創造 「 業 外 收 入」的 責 任 ,最
常 見的 方 式就是出 售 選擇 權 ,而 選擇 權 的本 質 與 保 險 相 近, 甚至 如 我們
在第一 章 所分 析 的, 它 是一 種比 保 險 還保 險的金融商 品 ,出 售 選擇 權 就
像 保 險公司開 保 單 一 樣 。所 以 , 奉 勸 喜歡 賣 「金融 保 單 」的企 業 ,除 非
你 們 認 為自 己 的 財力 雄厚 有如 財團支 持的 保 險公司,否 則 切 忌 採 用 這 種
「 飲鴆 止 渴 」的 操作 。
五、與法律風險與會計處理有關的問題
交易本身不合法以致求償無門
當 交易 的一 方 ( 尤 其是 弱 勢 的一 方 ) 在 衍 生 性金融 交易 過程 中 出現
「 超乎 預 期」的 損失 時,必然是 心 有未 甘 ,所 以 通 常 會 想 辦 法 把 帳 賴
掉 , 或 者 至 少 賠 一 些 ,最 常 見的 手法 是 把整 筆 交易 弄 成 「不 合法 」,再
訴 諸法 庭 。所 謂 「不 合法 」 層面極 廣 ,可能是 交易標 的物不 合法、法 律
明 訂 交易 個體本身不得從事 該項交易 、 交易 人員未被 授 權 從事 該項交易
等 ,當 整 筆 交易 被 法 院 認 定成 「不 合法 」時,將 對 金融機 構 將 造成極 大
傷 害 。 1992 年 英 國的地 方政府 漢莫 史 密斯 福 漢 基 金 組 織 ,因 涉 入 利率 交
換 的 衍 生 性金融 交易 而產 生 1.78 億美元的 損失 ,就被 法 院 裁 定 該 政府 單
位 無 權 從事 衍 生 性金融 交易 , 此 一 判 決 使 該單位 可 以 「 依法 毀 約」,結
果 該 筆 損失 由「 交易 員 協 會」自行 吸 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