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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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259
「 實質 上」的所有債務,而對這 項 爭議 的 判 定是要 依據 英 國 法還 是美國
法 都是 相 當大的 問題 。
為了解 決 這 些問題 , ISDA 特 別訂 定 繼 承 者 的增 補 條 款 ,增 補 條 款 更
改原 先「 實質 上所有」 (substantially all) 的定義,而將債務 如 何 區 分加以
數量化。 例如; 兩 家 分 割 後的 公司 以 25% 比 75% 承 擔原公司 的債務,這
兩 家公司同 時為 繼 承 者 ,且其 保障 (protection) 按照 該比 例 劃 分。目前市
場 慣 例 在進行交 易 時都 使 用 1999 年 ISDA 對於衍生性金融產品對於 繼 承
者 及信用 事 件的定義。
(三)信用事件之定義
在信用交換的 確 認 函 中 必須 詳細載 名 足 以 導致 用 事 件 發 生的 事 由,
1999 年 ISDA 規定了以下 五 種 事 由為 發 生信用 事 件:
1. 未能支付 (Failure to Pay) :
參考實體 的債務 發 生 違 約而未能 如 期 支 付,而且 實 際金 額 必須
超 過 100 萬 美元。
2. 破產 (Bankruptcy) :
在 1992 年 ISDA 主 契約 就 明 確 規 範破 產的定義,但是該 組 織 在
最 近 更新的「 繼 承 者 與信用 相關事 件」 補 充 說明 中 , 又 去 除 一 些 模
稜 兩可的 字眼 。
3. 債務加速 (Obligation Acceleration) :
這 表示 在 發 生 某些違 約 事 件後,且 實 際金 額 必須 超 過 1,000 萬
美元 ( 或 者 交 易 雙方 另 有約定 ) , 參考實體 的債務 即使 未 屆 到期日,
仍 視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