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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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259





                             「  實質  上」的所有債務,而對這             項  爭議  的 判 定是要    依據   英  國  法還  是美國
                             法  都是  相  當大的  問題   。

                                  為了解   決 這 些問題    ,  ISDA  特 別訂  定  繼 承 者 的增  補  條 款 ,增  補  條 款 更
                             改原   先「  實質  上所有」     (substantially all)   的定義,而將債務    如 何  區 分加以

                             數量化。     例如;   兩  家 分 割  後的  公司  以  25%  比  75%  承 擔原公司   的債務,這
                             兩  家公司同    時為   繼 承 者 ,且其    保障   (protection)   按照  該比  例 劃  分。目前市

                             場 慣  例 在進行交    易  時都  使 用  1999  年  ISDA  對於衍生性金融產品對於            繼 承
                             者 及信用    事 件的定義。


                             (三)信用事件之定義


                                  在信用交換的       確  認  函 中 必須  詳細載   名  足  以 導致  用 事  件  發  生的  事  由,
                             1999  年  ISDA  規定了以下    五  種 事 由為  發 生信用    事 件:


                                1.   未能支付   (Failure to Pay)  :

                                       參考實體    的債務    發  生  違  約而未能  如  期  支 付,而且    實 際金  額  必須

                                  超 過  100  萬 美元。

                                2.   破產   (Bankruptcy)  :

                                       在  1992  年  ISDA  主  契約  就 明  確 規 範破  產的定義,但是該       組 織 在

                                  最 近  更新的「    繼  承 者 與信用    相關事   件」   補 充 說明  中  ,  又  去  除  一  些  模
                                  稜 兩可的    字眼  。


                                3.   債務加速   (Obligation Acceleration)  :

                                       這  表示  在  發 生 某些違  約 事  件後,且    實  際金  額  必須  超 過  1,000  萬
                                  美元    (  或  者 交 易 雙方  另 有約定  )  ,  參考實體  的債務  即使   未 屆 到期日,

                                  仍 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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