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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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255





                             用價   差擴  大,   則甲  銀行可用     較  高的價格      (  如  1.90%)   將  保障  賣回  給  交  易
                             商,以    獲取  利 潤 。


                             (二)市場報價方式


                                  在市場   報  價方  式  方    面 ,信用交換的市場      報  價方  式 沿襲   其  他  金融商品
                             的  做 法 , 也  是 採取  雙  向 報 價,  例如  在 表  6-1  「  亞 洲主  權國  家 信用交換   參考

                             報  價」  中  ,以   韓  國  政府  信用風險為標的、          3  年期的信用交換         報  價為
                             「  32/38  」,  表示  交  易 商 願 意 以  名  目本金的「   0.32%  」的  代 價買進   韓  國  政

                             府  的信用   保 險  ;同  時,  願 意 以  名  目本金的「     0.38%  」的  代 價賣出  韓 國  政府

                             的信用    保  險。  再如  以  菲律賓政府    信用風險為標的、          5  年期的信用交換       報 價
                             為「   495/525  」,  表示  交 易 商 願  意  以  名  目本金的「   4.95%  」的  代  價買進  韓
                             國  政府  的信用   保  險  ;同  時,  願  意  以  名 目本金的「   5.25%  」的  代  價賣出  韓 國

                             政府   的信用   保  險。值得特      別強調   的是該    報 價 表示   以年為基     礎  ,  亦即  買方

                             每  年必須   支  付權利金    給 賣方。

























                                                 圖  6-2    信用交換之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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