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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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255
用價 差擴 大, 則甲 銀行可用 較 高的價格 ( 如 1.90%) 將 保障 賣回 給 交 易
商,以 獲取 利 潤 。
(二)市場報價方式
在市場 報 價方 式 方 面 ,信用交換的市場 報 價方 式 沿襲 其 他 金融商品
的 做 法 , 也 是 採取 雙 向 報 價, 例如 在 表 6-1 「 亞 洲主 權國 家 信用交換 參考
報 價」 中 ,以 韓 國 政府 信用風險為標的、 3 年期的信用交換 報 價為
「 32/38 」, 表示 交 易 商 願 意 以 名 目本金的「 0.32% 」的 代 價買進 韓 國 政
府 的信用 保 險 ;同 時, 願 意 以 名 目本金的「 0.38% 」的 代 價賣出 韓 國 政府
的信用 保 險。 再如 以 菲律賓政府 信用風險為標的、 5 年期的信用交換 報 價
為「 495/525 」, 表示 交 易 商 願 意 以 名 目本金的「 4.95% 」的 代 價買進 韓
國 政府 的信用 保 險 ;同 時, 願 意 以 名 目本金的「 5.25% 」的 代 價賣出 韓 國
政府 的信用 保 險。值得特 別強調 的是該 報 價 表示 以年為基 礎 , 亦即 買方
每 年必須 支 付權利金 給 賣方。
圖 6-2 信用交換之交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