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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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253
依據 ,所以投資 者 有可能 獲 得更高的 報酬 ,但是卻 也冒 更高的風險 作 為
代 價。
第二節 信用交換
一、產品簡介
(一)定義
所謂「信用交換」或「信用 違 約交換」或「 違 約選擇權」為一雙 邊
的金融契約,交 易 的一方 [ 即保護 買方 (protection buyer)] 依據名 目金 額 定
期 支 付 名 為「權利金」 費 用, 通常 以 每 年多 少 基 點表示 ,當 參考實體發
處取
生信用
件的定義、
至
於信用
清算機制等
相關
支 付, 事 件時由交 事 易 的 另 一方 [ 即保護 義務、 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用以 決 定或有 得或有 支 付
都 相 當 具 有 彈 性,並由交 易 雙方在交 易 時自行 協 商 決 定。
在傳統的信用交換交 易中 ,信用 保障 的買方在交 易 之 初會 付出 固 定
間內沒
賣方,
給
的權利金
易
之類的信用 (premium) 事 件,這 些 權利金 如 果在交 給 賣方的現金 規定的期 支 出。 有 發 生 像倒帳
為付
即
發
果
如
生信用
事 件,賣方 則需 付 給 買方 款項 , 通常此 類移轉是以 實質 移轉方 式 進行,
買方 會 以所規定之由 參考實體 所 發 行之可交付債務 (Deliverable
不
予
賣方,而買方在信用
Obligation)
交付
因為信用 事 件的 發 生並不 代表參考實體 事 件 發 生後 也 實 再支 付權利金。 即使參考
務上,
無
全
價值,在
實體 受 創嚴 重,但 持 有人 仍 可 取 得 部 分 款項 。由於回 收 價值 ( 在信用 事 件
發 生後之市價 ) 通常 都 折 價甚 深 ,所以買方 即使 在標的 跌 價 頗 為 嚴 重的狀
況下, 仍 可 獲 得 保障 。市場 實 務上,信用交換交 易 多數 採 行 實質 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