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P. 263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253





                             依據   ,所以投資      者 有可能    獲  得更高的    報酬  ,但是卻     也冒   更高的風險      作  為
                             代  價。





                                                    第二節  信用交換




                             一、產品簡介


                             (一)定義


                                  所謂「信用交換」或「信用              違  約交換」或「       違 約選擇權」為一雙          邊
                             的金融契約,交        易  的一方   [ 即保護  買方    (protection buyer)]   依據名  目金  額 定
                             期  支  付  名  為「權利金」     費  用,  通常  以  每  年多  少 基 點表示   ,當  參考實體發

                                                                                       處取
                             生信用
                                               件的定義、
                                    至
                                      於信用
                                                                     清算機制等
                                                          相關
                             支  付,  事  件時由交  事 易  的  另  一方  [  即保護  義務、 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用以  決  定或有  得或有 支  付
                             都  相 當 具  有  彈 性,並由交    易  雙方在交    易 時自行   協 商  決 定。
                                  在傳統的信用交換交           易中  ,信用    保障  的買方在交      易  之  初會  付出  固  定
                                                                              間內沒
                                                    賣方,
                                                 給
                             的權利金
                                                                   易
                             之類的信用     (premium)   事 件,這  些 權利金  如  果在交  給  賣方的現金 規定的期  支 出。  有  發  生  像倒帳
                                                            為付
                                                          即
                                                                                         發
                                                                                       果
                                                                                     如
                                                                                           生信用
                             事  件,賣方    則需   付 給 買方   款項  ,  通常此   類移轉是以      實質   移轉方   式  進行,
                             買方   會  以所規定之由         參考實體       所  發  行之可交付債務           (Deliverable
                                                                                不
                                             予
                                               賣方,而買方在信用
                             Obligation)
                                         交付
                             因為信用     事 件的   發 生並不    代表參考實體       事  件  發  生後  也 實  再支  付權利金。 即使參考
                                                                                   務上,
                                                                     無
                                                                   全
                                                                       價值,在
                             實體   受 創嚴  重,但    持 有人  仍 可 取  得 部  分 款項  。由於回    收 價值    (  在信用  事 件
                             發  生後之市價     )   通常  都 折 價甚  深 ,所以買方     即使  在標的    跌 價 頗 為  嚴  重的狀
                             況下,    仍  可  獲 得  保障  。市場   實  務上,信用交換交         易  多數  採  行  實質  移轉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