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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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市場交易實務 205
(2) 買方與賣方 (Buyer and Seller)
買方為 付 出權利金以 獲取 匯 率 風險保障 之 一方,賣方為 付
出權利金以承 擔 匯 率 風險 之 一方。
(3) 選擇權 型 式 (Option Style)
約為歐式選擇權或
(4) 買權的計價 說 明該合 貨 幣 及金 額 (Call Currency and Amount) 美 式選擇權。
買方 執 行買權時應 支付之 幣 別與金 額 ,亦 即 賣方應 收 取之
幣 別與金 額 , 例如:美元 1,000,000 。
(5) 賣權的計價 貨 幣 及金 額 (Put Currency and Amount)
支付之
行賣權時應
額
幣 別與金 買方 執 , 例如:新 台幣 33,000,000 幣 別與金 額 ,亦 即 賣方應 收 取之
(6) 履約價格 (Strike Price)
契約為買權時為買方可以買 進 標的 貨 幣 的 匯 率; 契約為賣
權時為買方可以賣出標的
買權
貨
對 新 台幣 賣權 33,000,000 時,履約價格為 幣 的 匯 率 。 例如美元 USD1 對 TWD33 1,000,000 。
(7) 到期交割日 (Delivery Date)
為選擇權買方於 失 效 日 ( 之前 ) 意 思 表 示 要執 行權利時, 該
筆 選擇權 合 約就成為 即 期交易,其後便 依即 期交易 之流程進 行
交割, 該 及其交割日 通常 為選擇權 之即 期日加 上 契約期 間 。
(8) 失 效 日 (Expiration Date)
當 天 買方 若 未 表 示 執 行約定 之 權利, 該合 約 將自動 失 效 。
失 效 日為到期交割日的 前 2 個 營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