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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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四、選擇權與期貨的比較
選擇權與期 貨 雖 然都具 有 投 機 、 套 利及避險的 功 能,但是 兩 者 間 仍
然 有 許 多不 同 的 地 方,所以 才 會在市場 上同 時存在, 兩 者的 差異如下:
1. 期 貨 契約的交易,雙方對 合 約 上 所 載 的事 項 , 包括 標的資產的交
割時 間、地點 與價格等 均 有履行的義務,也 同 時有 要求 對方履約
的權利,所以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金融 商 品 ; 而選擇權的買
方則以 支付 權利金來 換 取要求 對方履約的權利,不 需 承 擔 任何義
務,賣方則以
收
與選擇權
間
貨
是不對等的 ( 但卻是公 取 權利金來 平 的 ) 補償 僅 負 擔 義務的 代 價,權利與義務 最大的 差異 ,
。這是期
也因為選擇權 具 有這種特性, 才 能 促 使 市場 更 趨完 整 。
2. 當 兩 者 都 用來 做 為避險 工 具 時,期 貨 價格與 現貨 價格 具 有 同 向 波
動
方式,就可
現貨之間採取相
波動 的特性,可利用 。 換句話 說,在期 做 多的期 貨 與 貨 部位, 抵銷做空 反 的 現貨 做 部位的價格
操
的
以一部位的利 得 抵銷 另 一部位的 損失 ,而 達 到「 鎖住 」價格的 功
能,此 即 避險的真義,但這 樣 一來,也 把 利 潤空 間 鎖死 了。 若 是
以選擇權 做 為避險 工 具 ,便不會有 鎖死 的 狀況 ,選擇權在 抵銷 價
格 上 的不利 變 動 時, 還 會保 留現貨 價格 往 有利方向 變 動 的利 潤空
間 ,這種 功 能就 好像 時 下極 為 流 行的 汽車 「 防鎖死剎車系統 」
(ABS) 一 樣 。
3. 當 兩 者 都 用來 做 為 投 機 工 具 時,無論在期 貨上 是 做 多或 做空 ,其
損失 均 無 下限 ,而交易所為保障市場的 順 利 運 作 ,於是設計了 逐
日 清 算的保證金追繳制度, 若 市場 往 有利方向 變 動 時, 投 機者可
以 拿回 一定 要求 比例 追繳保證金,而 的保證金 ; 當市場 若 部位 往 不利方向 大,所 變 動 時,則 投 機者
可能被
追加的保證金無
太
需
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