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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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市場交易實務            177





                                  (2)   認 股權證   (Warrants)

                                          事實   上  ,  認  股權證也算是      廣  義的股票選擇權,它           同樣   有
                                      「  認  購權證」   (Call Warrant)  「  認售  權證」  (Put Warrant)   兩  種,
                                      前  者等  同 於股票買權      ;  後者則是一種股票賣權。             傳統  上認   股權

                                      證是附著在公司          債  上  而發行,    即  所謂的「附       認  股權證公司

                                      債  」,因為     只  有「附   認  股權證公司      債  」  持  有人  擁  有  認  購的權
                                      利,所以這種       認  股權證被市場       稱之  為「不可     分 離  式  認  股權證」

                                      (Nondetachable Warrants)  ,發行期  間 至 少  2  年以  上 ,最場可以到
                                      無到期日。      近 年來則是由證券         商  發行的「可     分 離  式  認  股權證」

                                      (Detachable Warrants)   成為市場  主流  ,這種    認  股權證必須在一個
                                      集 中市場交易,       通常  發行期    間都  低於   2  年。

                                  (3)   股票  轉換  權  (Conversion Right)



                                                        或「可交
                                      (Convertible Bond)   「股票  轉換  權」是一種附著於「可  換 公司  債 」 (Exchangeable Bond)   轉換  公司  債  」
                                                                                                的
                                      「股票買權」,         嚴  格  講  起 來,它也無    法  自  公司  債 被  分  離  出來,
                                      但因   財  務  工  程  觀念與  技術  的發  達  ,證券   商  與銀行以可以利用

                                                                    轉換
                                                               「可
                                      「資產交
                                      債  」  分  解成「可提  換  」的方式,  前  贖回  將 公司  債  」  (Callable Bond)   公司  債  」或「可交  與「股票買  換  公司
                                      權」  兩  大部  分 ,  前  者賣  給 願 意 承  擔  發行公司的    信  用風險的     投  資

                                      人,後者則賣       給 股票選擇權的       投 資人。



                             三、選擇權的經濟功能

                                  許 多外  商  銀行  將  傳統  的選擇權     改良  為  新  一 代、非  標  準化  的選擇權,

                             大  舉  向本國銀行及公司        推  介  其  優  點  及所能  帶 來的利  潤 ,  再  加  上  一  連串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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