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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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二、選擇權的類型
基本 上 選擇權可以 下 列 四 種方式 分 類 :
(一)以「買權」與「賣權」區分
所謂「買權」 (Call Option) 是指買方在約定期 間 內,有以約定價格
「買入」約定數 量 標的 物 的「權利」,賣方則有應買方 要求 履行「賣
出」的「義務」 ; 「賣權」 (Put Option) 則是 賦予 買方在約定期 間 內,有
以約定價格「賣出」約定數
即
「義務」,其中所提及的「約定價格」 量 標的 物 的「權利」,賣方則有「買入」的 為履約價格。由 上述 定義可以
知 道 買入買權者是對市場的未來 走勢看漲 ,所以 希望 能在未來用 較 市場
低的價格買入標的資產以 獲 利 ; 買入賣權者對後市則 看淡 ,所以 現 在買
進
利。 賣權, 希望 在未來價格 下滑 後,用 較 市場 高 的價格出 售 標的資產以 獲
由此亦可 明白 「買權」與「賣權」是不一 樣 的產品, 若投 資人 想要
軋平 部位,必須特別 留意 , 例如: 不能以「買入賣權」的方式來 軋平 。 軋平原
來「買入買權」的部位,而必須以「賣出賣權」的方式來
(二)以「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區分
兩 者的 差 別在於買方選擇 執 行權利的時 點 不 同 。所謂「歐式」的選
擇權是指買方買入選擇權後 ( 買權或賣權 ) ,必須在契約 屆 期的當 天才 能
要求 賣方履行賣出或買 進 標的 物 的義務 ; 「 美 式」選擇權的買方則可在
到期日 前 的任一時 點要求 行 使 權利, 故 「 美 式」選擇權的設計 給予 買方
很 大的 彈 性,買方可以 根 據其對市場 走勢 的 判 斷,選擇對 自己 最有利的
時 點執 行權利,所以「 美 式」選擇權在理論 上比 「歐式」選擇權 更 有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