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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二、選擇權的類型
                           基本   上 選擇權可以      下 列  四 種方式   分 類 :


                       (一)以「買權」與「賣權」區分


                           所謂「買權」        (Call Option)   是指買方在約定期       間  內,有以約定價格

                       「買入」約定數         量  標的  物  的「權利」,賣方則有應買方                要求   履行「賣
                       出」的「義務」        ; 「賣權」     (Put Option)   則是  賦予  買方在約定期     間 內,有

                       以約定價格「賣出」約定數
                                                             即
                       「義務」,其中所提及的「約定價格」          量  標的  物  的「權利」,賣方則有「買入」的  為履約價格。由  上述  定義可以
                       知  道  買入買權者是對市場的未來             走勢看漲     ,所以    希望  能在未來用      較  市場
                       低的價格買入標的資產以             獲  利  ;  買入賣權者對後市則         看淡  ,所以    現  在買

                       進
                       利。  賣權,    希望  在未來價格    下滑   後,用    較  市場  高  的價格出   售  標的資產以      獲

                           由此亦可     明白   「買權」與「賣權」是不一              樣  的產品,    若投   資人  想要
                       軋平   部位,必須特別        留意  ,  例如:   不能以「買入賣權」的方式來        軋平  。     軋平原

                       來「買入買權」的部位,而必須以「賣出賣權」的方式來


                       (二)以「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區分


                           兩  者的  差 別在於買方選擇         執 行權利的時      點  不  同 。所謂「歐式」的選
                       擇權是指買方買入選擇權後                (  買權或賣權   ) ,必須在契約      屆  期的當   天才   能

                       要求   賣方履行賣出或買         進 標的   物  的義務   ;  「  美  式」選擇權的買方則可在
                       到期日    前  的任一時    點要求   行  使  權利,   故  「  美  式」選擇權的設計       給予  買方

                       很  大的  彈  性,買方可以      根 據其對市場       走勢  的  判  斷,選擇對    自己   最有利的
                       時  點執  行權利,所以「        美 式」選擇權在理論          上比   「歐式」選擇權        更  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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