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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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市場交易實務 171
務 ) 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向賣方買入 ( 或賣出 ) 一定數 量 的標的資產,賣方
則有義務 ( 但無權利 ) 應方 之請求 賣出 ( 或買入 ) 一定數 量 的標的資產。由
於賣方 只 負 擔 義務,所在必須 自 買方 取得 一 筆 權利金 (premium) 作 為 補
償 ,而為 使 賣方在契約 屆 期後能 依 約履行義務,賣方則應提供一 筆 保證
(margins) 作 為履約保證 ( 但是在 OTC 市場的交易,賣方 若信 用 卓 著亦可
免繳保證金 ) 。
不 管 是權利金或保證金,其金 額通常只佔 標的資產價 值 一定 比例 ,
極具財 務 槓桿效果 , 深 受市場 投 資機構 歡迎 ,並且 具 有權利與義務不對
稱 的特 色 , 使得 選擇權在 現代 的 投 資 組合 理論與實務應用 上 , 佔 有 極 重
要 的 地 位。 依 1990 年 諾具爾經濟 學 獎得主 Merton Miller 對金融 創新 的標
準 評斷, 若非 其出 現 時 間落 後金融期 貨 ,金融選擇權應為本世紀最 偉 大
的金融 創新 。
國內對「 Option 」的 討 論 起步頗 早,但 引起社 會大 眾 的 注意 ,卻是在
一 連串 衍生性金融 商 品風 暴之 後。 起 初對於「 Option 」應 該如 何 翻譯 ,便
出 現 了 許 多 爭議 ,部 分 學者 針 對其特性, 將 它 稱 為「期約買賣權」,這
個名 稱 雖 然將 「 Option 」的真義 描述得 十 分貼切 ,但卻 嫌太長 ,又 容 易 讓
人與「期 貨 選擇權」產生 混淆 ,所以市場 上 不 常 用,後來市場人 士乾脆
以 字 面 意 義 直接翻譯 為「選擇權」,到 現 在 幾乎沒 有人 再去爭 論「正
名」的 問題 ,但是「選擇權」一 詞容 易 讓 人 望文 生義,產生 錯誤 的 認
知, 認 為 擁 有權利的一方在契約 屆 期時可以任 意 「選擇買」或「選擇
賣」,事實 上 ,選擇權 依 其契約 型態 的不 同 , 只 是 讓擁 有權利的一方在
契約 屆 期時可以「選擇買」或「選擇不買」,或者是可以「選擇賣」或
「選擇不賣」, 前 者就是所謂的「買權」,後者則 稱 為「賣權」,這是
初學者 首 先必須 釐清 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