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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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市場交易實務            171





                             務  )   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向賣方買入              (  或賣出  )   一定數  量 的標的資產,賣方
                             則有義務      (  但無權利  )   應方  之請求  賣出  (  或買入  )   一定數  量 的標的資產。由

                             於賣方    只  負  擔  義務,所在必須      自 買方   取得  一 筆 權利金     (premium)   作  為  補
                             償  ,而為   使 賣方在契約      屆  期後能   依  約履行義務,賣方則應提供一               筆  保證

                             (margins)   作 為履約保證     (  但是在  OTC  市場的交易,賣方         若信  用 卓  著亦可
                             免繳保證金      ) 。

                                  不 管 是權利金或保證金,其金              額通常只佔      標的資產價      值  一定  比例  ,
                             極具財    務  槓桿效果    , 深 受市場    投  資機構   歡迎  ,並且    具 有權利與義務不對

                             稱  的特  色  , 使得  選擇權在     現代  的  投  資  組合  理論與實務應用       上  ,  佔  有  極  重

                             要 的  地 位。  依  1990  年 諾具爾經濟     學 獎得主    Merton Miller  對金融  創新  的標
                             準  評斷,   若非   其出  現 時 間落   後金融期     貨  ,金融選擇權應為本世紀最              偉  大
                             的金融    創新  。

                                  國內對「    Option  」的  討 論 起步頗  早,但    引起社   會大   眾  的 注意  ,卻是在

                             一  連串  衍生性金融      商  品風  暴之  後。  起 初對於「    Option  」應  該如  何  翻譯  ,便
                             出  現  了  許  多 爭議  ,部  分 學者  針  對其特性,    將 它  稱 為「期約買賣權」,這

                             個名   稱 雖 然將  「  Option  」的真義  描述得    十 分貼切   ,但卻    嫌太長   ,又  容  易 讓
                             人與「期     貨 選擇權」產生        混淆  ,所以市場      上 不  常 用,後來市場人        士乾脆

                             以  字  面  意  義  直接翻譯  為「選擇權」,到          現  在  幾乎沒   有人  再去爭    論「正
                             名」的    問題   ,但是「選擇權」一           詞容   易  讓  人  望文  生義,產生     錯誤   的  認

                             知,   認  為  擁  有權利的一方在契約         屆  期時可以任      意  「選擇買」或「選擇
                             賣」,事實      上  ,選擇權    依  其契約   型態   的不  同 ,  只 是 讓擁   有權利的一方在

                             契約   屆  期時可以「選擇買」或「選擇不買」,或者是可以「選擇賣」或
                             「選擇不賣」,         前 者就是所謂的「買權」,後者則                 稱 為「賣權」,這是

                             初學者    首  先必須  釐清   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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