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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選擇權的觀念由來已久,據說亞里斯多德所著政治學裡,就其備了
                       選擇權的知識,由其他證據顯示在中古世紀的義大利銀行或金融機構,

                       便從事類似選擇權契約的交易。在實務方面的選擇權交易,則可追溯到
                       十七世紀初葉的荷蘭,因為當時的荷蘭人對鬱金香球莖有著莫名的狂

                       熱,生產者為了避免價格風險,紛紛購買「賣權」以保障其生產利益,
                       但因市場尚未健全,未規定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且無任何保證賣方履約

                       的規定,所以這個市場性在               1673  年瓦解。至於它被用在個別證券方面則
                       始於十七世紀末的英國,其後仍因制度設計不健全而屢次發生內線交易

                       的醜聞及違約交割等重大事件,最後在                    1931  年遭到關閉。

                           選擇權     (Option)   的交易觀念雖早已存在,但是真正被應用到金融市
                       場卻是在     1973  年,當年除了費雪‧布列克              (Fischer Black)   與邁隆‧休斯
                       (Myron Scholes)   提出「歐式股票買權」的評價理論,為其提供交易基礎

                       外,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的正式成立,又設立「結算公司」                                  (Clearing

                       House)   負責處理違約事件,並承受違約一方的部位。此外,亦有處理交
                       易糾紛的仲裁委員會,此時交易制度已臻健全,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以

                       致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第一節  選擇權市場概論




                       一、選擇權的定義


                           選擇權     (Options)   也是一種衍生性產品        (Derivative Products)  ,它必須

                       附著某種標的資產          (underlying assets)   方能存在。所謂「選擇權」是指契       (  但無義
                       約買賣的雙方在成交日約定在未來的某特定到期日內,買方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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