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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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8   銀行海外地區委外及內部稽核委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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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
                                                                                                益
                       於銀行的內部控制。為此,高階管理人員應  有妥適的架構  且  能  被  有效的執行與管理,將內部稽核委外將有  該  確保在內部稽核委外  上  ,

                       與委外供應者之          間  沒  有利  益  衝突  ,或   不  會  危  及會計  師  獨立性的問題。在
                       2002  年  沙賓  法  案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之  前  ,美國會計      師協

                       會係以其有關會計             師  職  業行為     規範   之  規  則  101 (AICPA’s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101)

                                                                               訊、全
                                                                             通
                                                           爆
                       而,  從   2001  年  底  開  始  ,美國   陸  續 ,作為確保會計 發安  隆  、  世  界 師  獨立性的  錄  標準  。然
                                                                                              默克
                                                                                         、及
                       等  公  司之會計     弊案   ,  迫  使美國布    希總   統在     2002  年   7  月  簽署  了  沙賓  法
                       案  ,  寄  望透過  此法   案  加  重美國   證  管會   職  能,  積極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恢復  社
                       會  投  資大  眾  的  信  心。
                                                    為有
                                                           要將內部稽核功能及其委外,作一
                            的
                              聲明
                       策上  美國相關監理機關也  ,  FRB  、  FDIC  認 、  OCC  必 、及  OTS (2003)  所  聯合  發  表修  正的  政
                       《  有關內部稽核功能及其委外的機構                     間政策    聲明》     (  Interagency Policy
                       Statement on the Internal Audi    t Function and its Outsourcing     )   中,
                       禁止公    開發行的國       民  銀行    (national banks)  、  公  開發行的國      民  銀行控    股
                                                                                     3     使用  同  一家
                                                                      的國
                                                                           民
                                                          法
                                                                 規範
                                                               所
                                                             規
                       公
                         司、及
                                   FDIC
                                受
                                                                             銀行,
                                             12 CFR 363
                                          的
                       會計  師  事務所為銀行外部            簽證單位     ,並委託其執行內部稽核委外工作。
                       我國金管會於         2006   發布的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                        度
                       及  程序  辦  法  」  ,  同樣  也是做   出  內部稽核作業        不  得委  任  金融機構      財  務  簽證
                       會計  師  辦  理的  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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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國民銀行係指向聯邦政府取得營業證照的銀行;                   12 CFR 363  係指聯邦管制法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第  12  主題「銀行及銀行業務」中的第   3  章的第  363  節,對有關「年度
                        的獨立查核及報告」作規範,發布此一法規的監理機關為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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