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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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資訊取得。      對  於由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提供作業與服務有關的重

                       要資訊,一般應容易由              母  國  總  行隨時取得,這         些  資訊係包括契約、審慎
                       查核、及監督與稽核             報  告  的所有   影  本。  除  此之外,銀行應有適             當  的  緊急
                       應  變  及  永  續經營計   畫  ,以確保     持  續取得    上  述  重要資訊、      災害復     原、及服

                                             海外委外供應者因交易、
                                        不受
                       務
                       非預  不間斷 期破壞  功能, 與  限  制的  影響  。                 財  務、或國家風險所           致  的
                           以  上  所提的風險管理原則,銀行可                  視情況選擇       採用,以適        度  反映  出
                       各  銀行的特殊作業         環境   及個別風險       層面   。實務     上  ,銀行的風險管理系統

                       應能  反映   出  其與   受  託委外供應者的業務            往  來關係,以及包括所有              層面   的
                       風險。因銀行所

                                                           來
                                                                   、
                                                                     面
                       亦  應  依  與  受  託委外供應者的業務  面  臨  的風險  層面各  往  有所 範圍  異  ,故所採取的  臨  風險的重要性、及銀行  降  低風險措施,
                       管理風險的能        力  而  定  。
                           實務   上  ,  對  於海外委外的風險管理並               無  一  套  系統或制    度  可一  體  適用
                       地應用在所有銀行。             標準   作法  上  ,大型銀行就應          依  與  受  託委外供應者業

                       務
                                               商
                           面
                       一方  往  來的 ,地區性或 複雜  性與服務  小  型銀行,由於  品  的  不同  ,  建置屬  於自  己  的風險管理系統。  面  臨  的風險及所  另
                                                              委外作業與服務所
                                                           對
                       需  的管理技     巧  相  對  的  單  純  ,因此可以    選擇   性地採用以       上  的海外委外       指導
                       原則。由於       許  多風險管理技        巧  與控管,     必須   跟  上  新  興  科技與業務運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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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腳步
                                進的
                       統  快速 全部  演  指導  原則的遵循  ,     因此監理機關在監理銀行時,並  為  檢  查重  點項目  。     不需  要將銀行是
                                                 皆列
                       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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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興科技係新產生且是可供跨公司部門的運用,                例如,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無線傳輸、語音
                        辨識、及其他具體且經證實的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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