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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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8 銀行海外地區委外及內部稽核委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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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此外,美國 聯邦 金融機構 檢 查委員會 (FFIEC , 2004)
認 為,與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的 任 何 協 議 條款 ,應包 含承認
母 國監理機關的管轄權,可 對 委外供應者執行委外作業與服
務的 檢 查,及契約 條款 可能 必須 遵 守 外國法 院對當 地法律的
院對當
解釋
。外國法
,最後是有可能
解釋
地法律的
1 不承認 委
外契約中有關 選擇 適用 母 國或地主國法律的 條款 , 並 且該解
釋 可能 異 於 母 國法律的要 求 或 對消費 者保 護 的 觀點 有所 不
同 。因此,銀行的審慎查核 程序 應 該 包括 藉 由法律 顧 問分 析
當 地國家法律後, 充 分評估委外契約所有 層面 的可行性。
密
資訊機
(2)
全性管理外,契約 密 。 除 了 依 循一般國內委外契約審 應要 求 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於 視 原則中的機 程序上 與安
條款
及安全性 上 , 落 實客戶資 料 保 密 安全的原則, 禁止 將客戶資
料揭露 予 除 監理機關 同意 外之 非 銀行 附屬 關係的 第三 者。此
外,銀行 不 應 該 將監理機關的資訊 ( 如 檢 查 報 告 ) 與海外地區
已
委外供應者分
監理資
財
訊 皆 屬 監理機關的 享 , 除非 產,銀行應採取 獲 得監理機關的 必 要措施以保 許 可。因為 護 該 等資
訊的機 密 性。此外,美國 聯邦 金融機構 檢 查委員會 (FFIEC ,
2004) 要 求 銀行與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的 任 何契約 條款 內容,
也要包括所有移轉至委外地區委外供應者的資 料依 然是銀行
產,而
的
或重 財 製 。 不 論其已 被 以何 種 形式 加 工處理、 儲存 、 複製 、
6. 監督與控制。 依 循一般國內的監督委外供應者原則,管理階 層 應
監督與控制海外委外供應者及國外 當 地的 情 形。確 認 海外地區委外供應
者能實 術緊急 維 持 應 變 安排、 料 定 期測試 、保險 範圍 、及法令遵循。 斷 後 恢復 營運、
、業務中
程序
當
的資
適
質
安全控制、交易
資訊技
1
即使委外契約中已明訂採用母國或地主國法律的條款 ,來作為契約當事人爭端解決的依據,
惟外國法院在執行判決時,最後是有可能不承認 委外契約中有關選擇適用母國或地主國法律
的條款,而依外國法院自身對跨國委外契約的見解選擇應遵循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