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P. 237

Chapter 8   銀行海外地區委外及內部稽核委外的管理
                                                                                                       219





                                 意見   。此外,美國         聯邦   金融機構      檢  查委員會       (FFIEC  ,  2004)

                                 認  為,與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的                   任  何  協  議  條款  ,應包    含承認
                                 母  國監理機關的管轄權,可                對  委外供應者執行委外作業與服
                                 務的   檢  查,及契約       條款   可能   必須   遵  守  外國法    院對當     地法律的

                                                院對當
                                 解釋
                                      。外國法
                                                                       ,最後是有可能
                                                                  解釋
                                                        地法律的
                                                                                       1  不承認   委
                                 外契約中有關         選擇   適用   母  國或地主國法律的           條款   ,     並  且該解
                                 釋  可能   異  於  母  國法律的要       求  或  對消費    者保   護  的  觀點   有所   不
                                 同  。因此,銀行的審慎查核                程序   應  該  包括   藉  由法律    顧  問分  析
                                 當  地國家法律後,          充  分評估委外契約所有            層面   的可行性。
                                                                                           密
                                 資訊機
                             (2)
                                 全性管理外,契約  密  。  除  了  依  循一般國內委外契約審  應要  求  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於  視  原則中的機  程序上 與安
                                                     條款
                                 及安全性      上  ,  落  實客戶資     料  保  密  安全的原則,        禁止   將客戶資
                                 料揭露     予  除  監理機關     同意   外之   非  銀行  附屬    關係的    第三   者。此

                                 外,銀行      不  應  該  將監理機關的資訊           (  如  檢  查  報  告  )   與海外地區

                                                          已
                                 委外供應者分
                                                                                           監理資
                                                     財
                                 訊  皆  屬  監理機關的  享  ,  除非 產,銀行應採取  獲  得監理機關的  必  要措施以保 許  可。因為  護  該  等資
                                 訊的機     密  性。此外,美國         聯邦   金融機構      檢  查委員會      (FFIEC  ,
                                 2004)   要  求  銀行與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的                 任  何契約   條款   內容,
                                 也要包括所有移轉至委外地區委外供應者的資                               料依   然是銀行

                                      產,而
                                 的
                                 或重  財 製  。     不  論其已  被  以何  種  形式   加  工處理、      儲存   、  複製  、

                           6.   監督與控制。       依  循一般國內的監督委外供應者原則,管理階                           層  應
                       監督與控制海外委外供應者及國外                     當  地的   情  形。確   認  海外地區委外供應

                       者能實    術緊急 維  持  應  變  安排、  料  定  期測試  、保險  範圍  、及法令遵循。   斷  後  恢復  營運、
                                                                        、業務中
                                                                   程序
                                        當
                                          的資
                                     適
                              質
                                                  安全控制、交易

                       資訊技

                       1
                          即使委外契約中已明訂採用母國或地主國法律的條款                  ,來作為契約當事人爭端解決的依據,
                        惟外國法院在執行判決時,最後是有可能不承認                  委外契約中有關選擇適用母國或地主國法律
                        的條款,而依外國法院自身對跨國委外契約的見解選擇應遵循的法律依據。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