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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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外  意  圖  通  知  。應說明委外範       圍  、委外供應者、及           預  計之委外     方

                       案  的  時程  ,有  時  應在  意  圖  通  知  中  併同  提出委外契約       草  案  。
                           2.   委外  執  行  通  知  。  僅限  於就已  辦  理委外的     情  形作說明,如有與先前
                       的委外    意  圖  通  知  有  差異  情  形,應於   執  行  通  知  上加以說明。













                           新加坡金融管理          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於  2005  年

                       7  月發布   修  正  的〈委外指導        綱  領  〉  (Guidelines of Outsourcing)   認  為,
                       銀行應依委外
                                                                     決
                                                                                      ,
                                             局
                                                                                    時
                       範  圍  ,  同時  金融管理 面臨  的風險與委外的重要性來  也將以  該  指導  綱  領  來作為監理銀行  定適用指導  綱  領  的  程度 銀行  與
                                                                                         評估
                       的風險管理       制度   ,  而  金融管理    局尤   其將   焦  點  放  在  若  委外  失  敗  將可能對銀
                       行的作業與服務、           信譽   、或   利益   有重   大影響    ,  且  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
                       的重要委外上。當委外屬重要的委外                       時  ,金融管理      局希望     銀行能    夠  依  該

                       指導
                       排,當  綱  領  所提的風險管理實務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   採  用  該  風險管理實務來作委外  來作委外安
                                   屬重要的委外,銀行也可適當
                              然非
                       管理。    然而   ,不管是否屬重要的委外,銀行皆應對委外供應者有                                 取  得委
                       外資訊的     權利   。
                           〈委外指導        綱  領  〉也  認  為,銀行在計畫或已進             入  重要的委外安排或

                       計畫變更委外作業與服務
                                                              面
                                                                事
                                                                               銀行、有礙金融管
                       會要求銀行       再  多加  考量   ,或者在有 時  ,應  該通 負  知  金融管理 件  重  大影響 局  ,  而  金融管理  局  可能
                       理  局  監理能力、或銀行          未  能及  時  處理委外風險或          缺  點  時  ,  採取  一些監理
                       措施  。  凡  此  ,  均  視  個案情  形與委外對銀行的           潛  在  影響而   定。金融管理         局

                                                                               通
                       也可能 金融管理  直接  與銀行母國監理機關及委外供應者       意願   與能力。    直接溝 此  外,如委外對銀行將  ,以  瞭解  它們配
                                     監理銀行委外風險的
                                   局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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