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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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外 意 圖 通 知 。應說明委外範 圍 、委外供應者、及 預 計之委外 方
案 的 時程 ,有 時 應在 意 圖 通 知 中 併同 提出委外契約 草 案 。
2. 委外 執 行 通 知 。 僅限 於就已 辦 理委外的 情 形作說明,如有與先前
的委外 意 圖 通 知 有 差異 情 形,應於 執 行 通 知 上加以說明。
新加坡金融管理 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於 2005 年
7 月發布 修 正 的〈委外指導 綱 領 〉 (Guidelines of Outsourcing) 認 為,
銀行應依委外
決
,
局
時
範 圍 , 同時 金融管理 面臨 的風險與委外的重要性來 也將以 該 指導 綱 領 來作為監理銀行 定適用指導 綱 領 的 程度 銀行 與
評估
的風險管理 制度 , 而 金融管理 局尤 其將 焦 點 放 在 若 委外 失 敗 將可能對銀
行的作業與服務、 信譽 、或 利益 有重 大影響 , 且 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
的重要委外上。當委外屬重要的委外 時 ,金融管理 局希望 銀行能 夠 依 該
指導
排,當 綱 領 所提的風險管理實務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 採 用 該 風險管理實務來作委外 來作委外安
屬重要的委外,銀行也可適當
然非
管理。 然而 ,不管是否屬重要的委外,銀行皆應對委外供應者有 取 得委
外資訊的 權利 。
〈委外指導 綱 領 〉也 認 為,銀行在計畫或已進 入 重要的委外安排或
計畫變更委外作業與服務
面
事
銀行、有礙金融管
會要求銀行 再 多加 考量 ,或者在有 時 ,應 該通 負 知 金融管理 件 重 大影響 局 , 而 金融管理 局 可能
理 局 監理能力、或銀行 未 能及 時 處理委外風險或 缺 點 時 , 採取 一些監理
措施 。 凡 此 , 均 視 個案情 形與委外對銀行的 潛 在 影響而 定。金融管理 局
通
也可能 金融管理 直接 與銀行母國監理機關及委外供應者 意願 與能力。 直接溝 此 外,如委外對銀行將 ,以 瞭解 它們配
監理銀行委外風險的
局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