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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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銀行提供委外作業與服務 水 準 時 是 具客 觀 性的, 且 委外供應者作任何
決 定 時 應遵 守符合 銀行 內部 的行為規範。外國銀行在德國當地的分行委
外予其母國 總 行或其他 海 外分行 時 , 需 與其母國 總 行有一致性的 內部 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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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
2
項規定
措施
符合
且 委外 假 如委外 已適當注 方案 在銀行法第 意 以下所 列 的原則 條 第 時 ,監理機關將 旨 意 範 認 為委外 係 准 許的, 法
令規定 :
(一)委外契約議題
委外契約 簽 訂 內容 應 清楚 並 充 分 考 慮 諸 如外國銀行在德國 境 內 的分
支
經營
缺失認
相
應有 機構,將業務委外予 關的 內部 規定。銀行對委外供應者業務 該 外國銀行的國外 區 域 中 心 或分行, 該 外國銀行 定、
的檢查、
缺失改 善、及委外供應者 製 作定 期 報告的 義 務與 自身缺失 的 即時通 知 ,
應在契約上訂明。
(二)規定委外範圍
的
委外 定 義 委外的範 目 標下,應加以確定並作成 圍 及有關 該 委外提供作業與服務的完整要求,在 書面 。委外供應者的履約能力應 考 慮
方案
符合 銀行的明確要求, 而且 應在事前至 少 用 量 及 質 的 觀 點來加以 判斷 。
(三)委外供應者的選擇、指示、及控制
1. 銀行應以 必 要的審慎 程序 來選擇委外供應者,並適當地安排其 工
作及對其監
實 且 持續地提供作業與服務。因 督 。委外供應者應 取 得 執 行業務所 必 要的許可,並 考 慮委外供應 保證 將確
,選擇委外供應者應在
此
者 專 業能力、 財 務、及人力資 源 下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