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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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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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內部稽核    或法令遵循委外。            內部稽核     或法令遵循委外          永遠   是屬重

                       要的委外。       假  如  內部稽核     委外,銀行       必須採取合       理  措施  以確   保  銀行   內部
                       涉  及  內部稽核     的  每  一  個體  是  獨  立於為銀行      執  行  內部稽核     的外    部  查  核個
                       體  。  只  要委外的    內部稽核工       作是受    到  銀行   內部稽核     人員的監      督  與管理及

                       內部稽核
                                                                                                要
                                                                                         局
                                                              而且
                                                                                              未
                                師
                                          任
                                                                   ,英國金融監
                                                                                           並
                                                                                 督
                       員或會計     人員與外 不能  擔  部  查  核  人員有明  作。  顯  區  隔  ,  此  規定並  非限制  管理  外  部  查  核  人
                                             內部稽核工
                       求當銀行外       部  查  核  人員或會計     師  所  雇  用的人員     只  是屬  內部稽核工       作的   次
                       要人員    時  ,  還  需通  知  英國金融監     督  管理   局  。






                           為確    保  銀行不受委外業務              執  行的   損害   ,德國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BaFin  ,  2001)   發布適用所有      信  用  和  金融服務機構的規範〈適用德國銀
                       行法第     25a  條  第  2  項規定之作業      領域   委外予其他       企  業〉  (Outsourcing of

                       Operational Areas to Another Enterp     rise Pursuant to Section 25a (2)
                                                4
                       of the Banking Act)   ,      該  規範主要說明受規範對           象  、重要的作業與服
                       務項  目  、  非  重要的作業與服務項            目  、管理並監       督  委外的安排、選擇           合  格

                       的委外供應者、訂定委外契約、資訊                       保密   、  健全  安  全控  管  制度   與  績  效  考
                       核  、及其他委外的要求事項,  足  夠  的  品質水  準,以維持如  強  調銀行應以適當的  同自  行提供作業與服務  方  法確  保 般  的  水  準。
                                                                                      委外的作業
                       與服務有



                       4
                          德國銀行法第    25a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必須對委外風險訂定適當之規範、作業、監督、及控
                        制,並擬訂符合體制之營業組織架構、適當的內部控制程序、及適當的電子資料處理安全防
                        護措施等。此外,將銀行業務或證券金融服                務具重要性的作業與服務委外予其他企業                (  委外供
                        應者
                            ,不得損害該銀行業務或證券金融服務之正常經
                            )
                        及聯邦金融監理局的監理,銀行應就該所委外之一切作業與服務對聯邦金融監理局負完全責   營及業務經營的管理或控制,亦不得損
                        任,並必須特別以契約確保不得損及聯邦金融監理局的監理,且將其委外的作業與服務納入
                        內部控制程序。一旦銀行有委外的意圖並付諸實行,應立即通知聯邦金融監理局及德國央行
                        (Deutsche Bundesba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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