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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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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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內部稽核 或法令遵循委外。 內部稽核 或法令遵循委外 永遠 是屬重
要的委外。 假 如 內部稽核 委外,銀行 必須採取合 理 措施 以確 保 銀行 內部
涉 及 內部稽核 的 每 一 個體 是 獨 立於為銀行 執 行 內部稽核 的外 部 查 核個
體 。 只 要委外的 內部稽核工 作是受 到 銀行 內部稽核 人員的監 督 與管理及
內部稽核
要
局
而且
未
師
任
,英國金融監
並
督
員或會計 人員與外 不能 擔 部 查 核 人員有明 作。 顯 區 隔 , 此 規定並 非限制 管理 外 部 查 核 人
內部稽核工
求當銀行外 部 查 核 人員或會計 師 所 雇 用的人員 只 是屬 內部稽核工 作的 次
要人員 時 , 還 需通 知 英國金融監 督 管理 局 。
為確 保 銀行不受委外業務 執 行的 損害 ,德國 聯邦 金融監理 局
(BaFin , 2001) 發布適用所有 信 用 和 金融服務機構的規範〈適用德國銀
行法第 25a 條 第 2 項規定之作業 領域 委外予其他 企 業〉 (Outsourcing of
Operational Areas to Another Enterp rise Pursuant to Section 25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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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the Banking Act) , 該 規範主要說明受規範對 象 、重要的作業與服
務項 目 、 非 重要的作業與服務項 目 、管理並監 督 委外的安排、選擇 合 格
的委外供應者、訂定委外契約、資訊 保密 、 健全 安 全控 管 制度 與 績 效 考
核 、及其他委外的要求事項, 足 夠 的 品質水 準,以維持如 強 調銀行應以適當的 同自 行提供作業與服務 方 法確 保 般 的 水 準。
委外的作業
與服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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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銀行法第 25a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必須對委外風險訂定適當之規範、作業、監督、及控
制,並擬訂符合體制之營業組織架構、適當的內部控制程序、及適當的電子資料處理安全防
護措施等。此外,將銀行業務或證券金融服 務具重要性的作業與服務委外予其他企業 ( 委外供
應者
,不得損害該銀行業務或證券金融服務之正常經
)
及聯邦金融監理局的監理,銀行應就該所委外之一切作業與服務對聯邦金融監理局負完全責 營及業務經營的管理或控制,亦不得損
任,並必須特別以契約確保不得損及聯邦金融監理局的監理,且將其委外的作業與服務納入
內部控制程序。一旦銀行有委外的意圖並付諸實行,應立即通知聯邦金融監理局及德國央行
(Deutsche Bundesban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