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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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委外供應者的       內部稽核     人員、外      部  查  核  人員、或    精算師    ,是否

                                 與英國金融監         督  管理  局  間  有  充  分的  接觸  管  道  ;
                             (3)   在  保護客戶   及其他資訊下,有關資訊所有                   權  、資訊機     密協   議、
                                 及  內部利益     衝突   防  線  的安排   ;



                             (5)  (4)   獲  得適  足  的履約  保證  及  損害賠償; 及  程序  的範     圍;
                                                       政策
                                 委外供應者遵循銀行
                             (6)   在委外供應者        遭  遇  困難時   ,持續     使  用  既  有  軟  體  進行委外作業
                                  與服務的     需  要  ;  及

                             (7)   對委外安排作出         諸  如  改  變委外處理      量  、處理業務項         目  、及其
                                              的
                                  他契約
                                                                   例
                                                                      如
                                                       委外安排,
                                  可以選擇   條件 改  變或  程序 終止  ,以及在  某  些  條件  :    下,銀行或委外供應者
                                      委外供應者或銀行所有             權  或  控制  的  改  變  ;
                                      在業務   操  作上的重     大改   變   (  包括  委外  再  行  轉包  )  ;  或
                                      不適當的服務       條款   可能導致銀行         未  能  符合  法定責任。

                                                                     定
                                                                       時
                                                                          ,銀行應
                           3.
                                  適用的
                             (1)   落  實委外關係管理及  話  ,對作業與服務表現的  草  擬  勞務標準  協 質  與  量目  標作確  該  注  意  :    評估
                                                                                      認
                                                                                         ,以
                                  委外作業與服務          條款  對銀行及委外供應者的適                足  性  ;
                             (2)   藉  由委外供應者提供的報告與定                  期  的  自  我  檢  測驗  證  ,或  透  過
                                  內部稽核      人員與外      部稽   查人員的      獨  立檢視,來       評量   委外供應
                                  者的作業與服務表現
                             (3)   處理委外供應者不適當表現應有的     ;  及           改  善  措施  及  揭露  程序  。

                           在  某  些  情況  下,銀行會發現          利  用由委外供應者所委            託  之外   部  第  三  者
                       所提出的有效報告,也是有                 助  於  瞭解  委外供應者系統及           控制   的適   足  性與

                       有效性,     但使   用這   樣  的報告並不表        示  銀行就不      需  維持其他     方  法來監    督  委
                       外供應者的責任。
                       檢查的    權利   。      此  外,銀行也不應          放棄   可  直接  至委外供應者         運  作  場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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